01、我是服裝店個人獨資企業的融資,奪得的經營所得到底能僅限于國家稅務總局公布2020年第10號規定的減慢繳納個人所得稅政策?
答:不可以。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延緩繳納2020年所得稅有關職責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0號)規定,個人所得稅延緩繳納政策僅適應用于個體工商戶。
02、我是一家個體工商戶,能夠延緩繳納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在緩繳期限內是否有滯納金?
答:在政策規定的延緩繳納期限內無法滯納金。
03、我們是疫情防疫課題確保補給品生產企業,向負責人稅務政府機關申請費用贖回的應稅倍數留抵賦稅是否無需截止企業利潤繳納企業所得稅?
答:退還的增值稅增量留抵稅額不需要計入收入國內生產總值,不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
04、如果歸入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3號*條和第二條規定的原因,是否必須按照該規定計稅?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備調整一小納稅人個人所得稅預扣繳費方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3號)*條和第二條均非強制性規定,納稅人仍可選擇保留方法計稅。
05、因疫情緊急難以,有些企業或個人向定點療養院捐款時,醫院證件的轉交函有的未如無捐贈衣物的額度,回答,所欲憑這樣的接收函在企業量度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所得稅凈利潤扣除?
答:《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擁護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者的心肌梗塞疫情防控有關捐贈舉措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9號)規定,企業和個人有效向擔負起疫情公共衛生特殊任務的醫院捐贈用于遏制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要求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全額扣除。對于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接收捐贈物品未盡快在捐贈接收函注明金額的情況,可允許醫院向捐贈的企業或個人說明填開金額,或由捐贈的企業或個人共享相關確實材料(如支付捐贈物品的發票)等模式,由捐贈的企業或個人按上述公告的規定渴望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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