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企業所得稅:是指對中國境內的企業(除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外),就其來源于境內外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稅。 國營企業所得稅是對國有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種稅,是國家參與國有企業利潤分配并直接調節企業利益的一個關鍵性稅種。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后,在較長一段時間內,國家對國有企業不征所得稅,而實行國有企業上交利潤的制度。
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的確定以權責發生制為原則。應納稅所得額是企業所得稅的計稅依據,是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后的余額。
由于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是以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為計算依據的,而各項收入又有其跨年度實現的客觀情況,因此,為了準確確定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實現的收入額,稅法規定:
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以權責發生制為原則。
企業下列經營的收入可以分期確定,并據以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一)以分期收款方式銷售產品或者商品的,可以按交付產品或者商品開出發貨票的日期確定銷售收入的實現,也可以按合同約定的購買人應付價款的日期確定銷售收入的實現。
(二)建筑、安裝、裝配工程和提供勞務,持續時間超過1年的,可以按完工進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確定收入的實現。
(三)為其他企業加工、制造大型機械設備、船舶等,持續時間超過1年的,可以按完工進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確定收入的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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