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個人寄出后還需自行到辦事處申報,如果獎牌數代稅后可不能征稅,無需申報可能會亦可。那么,股東從企業貸款前提關乎利潤個稅?
缺陷一:自然人股東從企業借款,一定要規定分紅繳納20%的個人獲利稅嗎?
回答:非常一定。若是股東從企業借款設施經營的或者年底先前歸還給了,不需要視同分紅繳納20%的個人所得稅。
問題二:自然人股東從企業借款視同分紅繳納20%的個人所得稅,有機密文件依據嗎?
答復: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標準化個人客戶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告知》(財稅[2003]158號)第二條規定:
納稅年度內個人投資者從其投資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除外)借款,在該納稅年度番外篇后既不歸還,又未用于企業生產經營的,其未歸還的借款相應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平均分配,依照“手續費、股利、紅利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2、財稅〔2008〕83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為個人購得樓房或其他個人財產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國務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規范個人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通知》(財稅〔2003〕158號)的有關規定,滿足下述現象的房屋或其他財產,不論管理權人是否將財產捐獻或有償訂單企業使用,其前提均為企業對個人進行了實物連續性的分配,應依法計征個人所得稅。
(一)企業出資購房租屋及其他財產,將所有權登記為投資者個人、投資者親屬或企業其他員工的;
(二)企業投資者個人、投資者家庭成員或企業其他人員向企業借款用于購買房屋及其他財產,將所有權登記為投資者、投資者家庭成員或企業其他人員,且借款年度終了后未歸還借款的。
3.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批轉〈個人所得稅管理方法〉的通知》(收稅發〔2005〕120號)第三十五條規定,各級稅務機關應削弱對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以及獨立國家積極參與義務運動的個人的個人所得稅征管。強化個人投資者從其投資企業借款的管理,對期限超過一年又未用于企業生產經營的借款,符合按照有關規定征稅。
問題三:自然人股東從企業借款,在該納稅年度終了后既不歸還,又未用于企業生產經營的,視同分紅繳納20%的個人所得稅,這里的納稅年度終了如何認知?
答復:年底12月31日。
問題四:股東個人2020年2月份從企業借款200萬元收租買房,翌年2021年3月份利息了,是否2020年還有20%股息紅利個稅的可能性?
答復:有的,隨時未知個稅風險。只要是股東個人借款年底未還、也不會用于經營,則就存在個稅風險。
個人所得稅=200萬元*20%=40萬元
問題五:自然人股東從企業借款,除了有視同分紅繳納20%的個人所得稅風險外,稅額是否存在風險?
答復:是的。
這筆借款會被視同共享貸款服務,即使沒有利息收入也要視同銷售,按同級生獨有銀行貸款利率驗證利息收入,然后按照增值稅適用范圍稅收征收借款過后的增值稅。
問題六:自然人股東從企業借款有視同分紅繳納20%的個人所得稅風險,個人所得稅的扣繳義務人是誰?
答復:個人所得稅的扣繳義務人是企業。
企業作為扣繳義務人,對扣繳義務人處應扣未扣、收支未收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金。
問題七:自然人股東從企業借款有視同分紅繳納20%的個人所得稅風險,那么企業員工從企業借款呢?
答復:對于股東用于個人用的借款認作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對企業其他人員獲取的上述所得,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問題八:自然人股東從企業借款,有何敦促?
答復:
1. 股東不必絕不從公司借款自用并長年不還;
2. 借款須要用于公司經營需要,并需要原有與經營有關的確鑿;
3. 借款盡量不要超過1年,說好的好:隨借隨還、艾密較難!
4. 公司賬面上盡量不要長期掛賬股東個人的其他應收款,股東借款的涉稅風險*多。
5. 股東若是有從公司的借款掛賬,必須用途是用于公司經營,而且有證據來證明與經營相關,防止涉稅風險。
比如:在借款條或者借款協議上必須展現出出借款的用途。
6,. 其他應收款選修背后了可能會的涉稅風險,因為從科目含意上看是企業經營活動限于的其他各種應收、暫付的資金,并不也就是說與本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相關,因此不要亂用其他應收款。
7. 決定面臨個人股東借款的時候,一定要注意2個問題,一個是借款用途的問題是否與經營相關;另一個是借款時間問題,不要逾期一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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