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都想到稅務規定核查企業持卡人賬簿等,但前提有權檢查企業的銀行對公賬戶和相關個人賬戶呢?
同意
是的,有權檢查。
特別注意一
查詢企業資金賬戶的,經縣以上稅務局(公安局)處長批覆,憑全省確立文檔的檢查金融機構銀行帳戶許可斷定。
注意二
查詢被告涉案部門利息存款的,應該經直轄設區的市、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以上稅務局局長批準,憑《檢查存款賬戶許可證明》向相關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查詢。
注意三
稅務局有義務為被檢查人保守秘密,稅務警察機關查詢所取得的資料,不得應用于稅收大多的設施。
參照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稅務機關有權進行下列稅務檢查:
1、檢查納稅人的賬簿、記賬憑證、財務報表和有關資料,檢查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代客代繳稅額賬簿、記賬憑證和有關資料;
2、到納稅人的生產、經營地點和運送放置地檢查納稅人應納稅的消費、貨物或者其他遺產,檢查扣繳義務人與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經營原因;
3、交辦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共享與納稅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郵件、證明材料和有關資料;
4、轉告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與納稅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缺陷和情況;
5、到本站、海港、民用機場、郵局企業及其業務范圍檢查納稅人載運、發送應納稅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的有關支票、憑證和有關資料;
6、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憑全國統一格式的檢查存款賬戶許可證明,查詢任職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賬戶。稅務機關在調查稅收依法案件時,經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可以查詢案件涉嫌人員的儲蓄存款。稅務機關查詢所獲得的資料,不得用于稅收以外的用途。
參考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362號)第八十七條規定:“稅務機關行使權力稅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條第(六)項職權時,應當登錄輪流主要職責,憑全國統一格式的檢查存款賬戶許可證明進行,并有責任為被檢查人保守秘密。檢查存款賬戶許可證明,由國家稅務總局制訂。稅務機關查詢的段落,涉及納稅人存款賬戶額度和資金進出情況。”
參考三
自2021年8月11日起實施的《稅務查驗案件辦理程序規定》第二十六條規定:
查詢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存款賬戶,應當經縣以上稅務局局長批準,憑檢查存款賬戶許可證明向相關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查詢。
查詢案件涉嫌人員儲蓄存款的,應當經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稅務局局長批準,憑檢查存款賬戶許可證明向相關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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