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稅小規模納稅人自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職責得知
崇敬的納稅人: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境外給予建筑群服務等有關原因的通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69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積極參與重案咨詢業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自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實驗區工作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說明營改增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1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發票管理若干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5號)規定,現將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自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有關事項告知如下:
1、自2016年8月1日起,月銷售量有約3萬元(或季銷售額超過9萬元)的食宿業小規模納稅人提供住宿服務、銷售貨物運輸或遭遇其他應稅行為,必須營業執照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可以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新子系統而無須開具,負責人稅務本部已經為其代開。住宿業小規模納稅人銷售其拿下的產權,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盡速向稅務機關申請代開?!?/p>
2、自2017年3月1日起,月銷售額超過3萬元(或季銷售額超過9萬元)的鑒證咨詢業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提供認證服務、鑒證服務、服務中心、銷售貨物或發生其他增值稅應稅行為,需要開具專用發票的,可以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自行開具,主管稅務機關不再為其代開。試點納稅人銷售其取得的不動產,需要開具專用發票的,仍須向稅務機關申請代開。
3、自2017年6月1日起,月銷售額超過3萬元(或季銷售額超過9萬元)的農業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銷售貨物或發生其他增值稅應稅行為,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自行開具。自開發票試點納稅人銷售其取得的不動產,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仍須向稅務機關申請代開。
4、自2018年2月1日起,月銷售額超過3萬元(或季銷售額超過9萬元)的工業以及文檔以太網、軟件和資訊科技零售業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行為,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可以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自行開具。試點納稅人銷售其取得的不動產,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必要按照有關規定向稅務機關申請代開?!?/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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