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很多人的印象里,創業者精力充沛,有理想,愛折騰,是一群永遠不會安于現狀的人,事實上,創業的風險遠比我們想象中大,創業中的坑無處不在。猶如沼澤之地,一不小心就萬劫不復。
創業遠不是有個好想法、好模式。注冊資本金、財稅報賬、商標申請、知識產權、專利申請等等都是要創業者慎重斟酌的。或許你正在謀劃創業,或許你已經在路上,聯貝財務謹以此文送給正在披荊斬棘,砥礪前行的你,給你的創業減少一些坑!
今天聯貝財務為*準備的第四期是關于“專利申請”的坑事兒
申請專利時,檢索工作是很重要的一個環節:一為查全率,二為查準率。若是檢索不仔細,很可能會有漏網之魚,給日后上市的產品帶來侵權風險。
在企業簽署的各種合同中也會存在專利風險,大多是由于合同中的相關條款約束不清楚或者有所遺漏,所以在簽署合同前一定要審閱、核查仔細,避免產生不必要的麻煩。
見過路演項目,創始人羅列出一長串的專利清單,給出一長串專利號碼,向投資人證明該項目有較高的技術含量,團隊的創新水平處于行業的*前沿,一長串的專利即是證明。
此時,需要核實的是這一長串專利,到底是“申請”還是“專利”,也就是到底有沒有拿到授權。按照國家知識產權局的要求,只要滿足專利申請時的流程、信息要求,就會受理該申請,并給出專利申請號,該號碼在專利授權后即時變為專利號。但是,并不是所有專利申請*終都會被授權,我國的發明專利授權率不高于40%,這就意味著很多專利申請號*終只是一串號碼,完全不能享受因為專利而享有的壟斷保護。因此,在路演中,投資人要多個心眼,向融資者確認專利是否已經拿到授權。
專利申請中有一種特殊情況:相同的技術內容,可允許同日同時申請發明和實用新型。在提交時,會有兩個專利申請號。一般情況下,實用新型會先授權,若發明也具備授權前景,要求專利權人放棄實用新型,才能獲得發明授權,即同一發明創造只能允許一個法律存在。
但一些融資人會將兩個專利號都列入專利清單中,使專利看上去更多、更有說服力。殊不知,明明看上去10件專利,其實*終只會有5件專利權。因此,投資人需要確認專利清單中的同日申請專利的數量。
一些技術創始人在自己的工作崗位上做出一些具有應用前景的產品,并希望利用該產品創業。他們在向投資人展示創新技術時,同樣會提到申請了多少專利,投資人也會關心該專利權屬是屬于他個人、還是創業的公司以及原工作單位。但是,關心這些還不夠,投資人同時還要關心該創始人在原單位工作時,他和他的同事是否已經申請了與該創業產品相關的專利,該專利是否會成為后續該產品在市場推廣時的障礙。如果有,應提前做好預案,將該專利權買過來,或是爭取在先專利權的獨占許可,避免該專利權被競爭對手搶走的風險。
專利可以以個人名義申請,也可以以單位名義申請,投資人在項目中要確認專利權歸欲投資的企業所有還是歸創始人所有。如果是創始人所有,應督促其盡快轉入企業,或是由創始人出具法律文書,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企業擁有該專利權的使用權。
一些企業有多個產品,但主營的、有創新技術的產品只是其中一部分。也有的企業會將其中一部分創新產品獨立出一個項目來融資,同時給出專利清單,以證明該項技術的獨占地位。遇到這樣的融資項目,投資人應核實專利內容的實質,與欲投資項目中的技術是否相同或相關,切不可認為有專利的項目,該專利保護的內容就是欲投資的技術。
還有一些有原創專利技術的融資項目,該專利的發明人跟創業團隊沒有關系,是創業團隊的前同事,或創業團隊買來的專利技術。這樣的項目需要投資人分別核實創業團隊和原專利發明人的技術創新能力。如果投資這個項目,原專利發明人卻做了跟該專利技術相同的產品,創新能力卻不及原專利發明人團隊,投資人在這樣的混戰中也很難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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