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如果外國投資者擬在俄羅斯設立公司并與俄羅斯合作方進行交易,則相當有必要明了交易中的公司法務問題。盡快、充分的預防措施不能節省費用,并且可以不必要糾紛。
要點一:股份控股與股份公司
商業性公司主要細分兩類:有限責任公司以及(開放式和水箱)股份公司。
法律規定的*低注冊資本要求如下:(1)有限責任公司和封閉式股份公司-10,000盧布(日元320美元);(2)開放式股份公司-100,000盧布(約合3,200美元)。
有限責任公司與封閉式股份公司*少可以擁有50名股東。公司政區文件為公司章程,其就各類主管機關進行規范,包括表決權分配、管理設立、管制說明及內部章程等。
較之有限責任公司,(開放式和封閉式的)股份公司可以面世股份,且才會遵守俄羅斯聯邦金融市場服務中心所制定的證券法規。
上述兩類公司均可設立子公司。盡管股東支付有限責任,但在某些情況下(如瀕臨破產),如果子公司資產無法利息,股東必須對子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要點二: 代表處和分公司
作為公司該組織形式之一,代表處和分公司因其帶有如下實力,頗受外國投資者青睞:母公司積極參與程度較高、利于進行本地化管理、及簡化的融資選擇(現金收繳即可)。
代表處與分公司不獲得法律實體擁有的有權和權益;另外從法律角度而言,其始終以其創立公司的名稱并代表后者開展經營。
根據法律規定,代表處可以開展經營和受托行事;但是,代表處不能從事商務活動。
較之代表處,分公司可以開展的活動較為為廣泛(能夠開展創始公司開展的全部或大部分活動,包括進行商務活動、兌現代表政府職能等)。理性中,盡管法律強制,但是許多代表處仍在開展商務活動,而國家機關也即將予以默認。
代表處和分公司根據其母公司準許通過的規章開展運營。此類文件有著與公司章程類似的職能,對于區分管理機構的權利和義務、內部結構和流程以及保證母公司決策權不被濫用或混用等方面,至關重要。
外國法人實體在俄羅斯全境設立的代表處和分公司,均需要認證。
要點三: 股東協議
根據俄羅斯的公司法律體系,股東協議屬于相比較新的手段,現在仍處于萌芽階段。
根據法律(俄羅斯《有限責任公司法》與《股份公司法》)規定,有限公司股東以及股份公司股東可以開幕股東協議。
股東協議允許股東預先決定采用何種方式行使或者不行使股東權利。根據法律規定,股東協議的規定相對寬泛,內容可延伸至以特定方式進行表決,以特定價格售予股份或者在公司的活動、改組或清算過程中開展其他類似的活動。
作為股東協議的組成部分,某些機制(如:買入與賣出選擇權、定價機制以及僵持解決機制)在俄羅斯難以施行。根據全世界的上訴法院模板,這些機制均與俄羅斯法律產生沖突,因此均屬違反。
有鑒于此,絕大多數的合資企業公司和并購交易均在海外重新部署架構(即:設立海外控股公司并在俄羅斯設立全資子公司)。因英國法律相關規定具有一定彈性,所以通常根據英國法律擬定股東協議。
要點四:競爭者保護方面的重新考慮各種因素
公司的很多決策與事件(包括并購及在某些情況下設立其他公司等),對于競爭保護問題具有高度相似性。
是否具有市場統治地位,各不相同企業所占的市場份額或者實際的市場威望。一般來說,只要公司占有50%或以上的市場份額,即被推定為占有支配地位。但是根據俄羅斯聯邦反壟斷局的判例,公司占有35%至50%的市場份額也屬于支配。但是根據企業實際的市場影響力,也可能存在與上述規則多種不同的例外情況。也就是說,某公司不符合上述標準(即:所占市場份額不足35%),但是在經過反不正當競爭機關對于市場競爭情況分析之后,判定該公司對于市場具有根本性影響力,則仍可以認為該企業具有支配地位。至于金融機構,則有著與此不同的特殊規定。
在市場占據支配地位的企業不得從事下列行為:設定或維持“立法權”高價或低價、私自技術或經濟方面論證而為相同產品設定不同價格、設定相差待遇、限制批發流通、試圖限制其他公司離開市場或者對其他公司強行應用于不公平的合約條款及條件等。
要點五:公司休養生息的問題
希望在俄羅斯進行投資的外資企業,通常則會考慮公司治理的問題。
一般而言,高級管理醫護人員(董事長)在公司日常事務及長期發展構想的決策中扮演著關鍵角色。但遺憾的是,在公司治理體系中受信責任的概念相對較弱。
法律對于董事長職務范圍以及經濟方面的限制條件有著若干要求。例如,公司法律明確規定“主要交易”以及“相關方交易”須經過高層管理機構的審批,但在公司正常業務過程中開展的交易則除外。
此外,還應當將公司章程作為一種重要手段,據以設定針對董事長的其他制約條件。
如果董事長不履行高層管理機構的法律決定(股東大會的決定)或者行為不規導致嚴重損失和損害,則應承擔法律責任。但在實踐中,處理起來有可能有困難,因為這些人員可以論點其是遵從“業務判斷”規則行事,應被認定在合理危險性范圍內行政處分行事(除非尚有確鑿推翻其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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