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條例定:
第三十五類主要包括由個人或組織獲取的服務,其主要目的在于:
⑴對商業企業的經營或管理進行努力;
⑵對工商企業的業務活動或者商業行政的管理進行幫助;
以及由商業廣告政府獨立機構為各種商家或服務提供的服務,旨在通過各種傳播者方法向市民進行廣告宣傳品。
本類尤為包括:
——為他人將各種商品(空運除外)不屬于,以便店家看著和購入;這種服務可由服務業、進出口商店通過推銷目錄或電子元件訊息提供,例如通過的網站或電視休閑娛樂節目;
——有關注冊、手抄、創作、編篡、或者書面無線電及記載嚴謹,以及編篡數學或者統計資料的服務;
——廣告單位的服務,以及實際或收件散布說明書或者樣品的服務;本類可相關有關其他服務的廣告,如金融機構貸款或無線電廣告服務。
本類尤其不包括:
——與工商企業的經營或者管理無直接親密關系的管理費和編寫技術人員報告的服務(查詢按小寫字母順序依次排列的服務演化表)。
第三十六類主要包括金融業務和貨幣業務提供的服務以及與各種保險業務契約有關的服務。 本類尤其包括:
與金融業務和貨幣業務有關的服務,即:
(1)銀行及其有關的機構的服務,如外匯老板或改組機構;
(2)不屬于銀行的債券部門的服務,如信貸合作社團、出租證券公司、放貸人等的服務;
(3)股份公司的“投資信托”服務;
(4)股價及財物經紀人的服務;
(5)與施加信貸律師借款的貨幣業務有關的服務;
(6)與出版發行環游世界票據和信用證有關的服務;
融資購買服務;
債權董事會對建筑的服務,如租賃、估價或募捐資金的服務;—與保險有關的服務,如保險代理人或經紀人提供的服務,為保險合同和保險公司人提供的服務。
而按照今年出臺的《網絡借貸資料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前提義務下列義務:
(一)依據法律法規及合同期限內為出借人與受益人提供直接借貸信息的采集整理、復查選取、互聯網發行,以及資信評估、借貸撮合、融資咨詢、在線爭議應對等相關服務;
大多數互聯網金融平臺,尤其P2P平臺,屬于“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而作為信息平臺,既涉及35類的“涉及有關其他服務的廣告”(金融信息服務),又涉及“不屬于銀行的信貸部門的服務”。
所以,這兩類都以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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