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修改內容主要*主要列出三個經驗
一、將注冊利潤實繳登記制改為認繳登記制
除法律、首長規章以及國務院*終對公司注冊資本實繳共有規定的外,延期了關于公司股東(發起人)應當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出資,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出資的規定;取消了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應當一次上繳繳納出資的規定。公司股東(發起人)自主盟約認繳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期限等,并紀載于公司章程。
二、縮減注冊資本登記條件
除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公司注冊資本*低定額另有規定的外,取消了有限責任公司*低注冊資本3萬元(總金額,下同)、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低注冊資本10萬元、股份有限公司*低注冊資本500萬元的管制,假設假定可以“一元錢辦公地司”;不再限制公司設立時股東(發起人)的首次出資比例,也就是說理論上可以“零首付”;不再限制股東(發起人)的通貨出資比例。
三、簡化登記事宜和登記復制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認繳出資額、公司實收資本不再作為公司登記事項。公司登記時,不需要簽字驗資報告。這次公司法的修改進一步降低了公司設立門檻減輕了按揭負擔,優越了公司準入,為推進公司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提供了政治制度保障。
注冊公司流程及材料
一、公司的注冊條件
1、要有公司的名稱,也就是公司名字如:XX+市/+科技/咨詢+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這是基準公司名稱全稱。
公司注冊名稱的三種組合而成形式:
(1)xx市+張云+金融業不同之處+民間組織形式;
(2)字號+xx市+行業特點+組織形式;
(3)字號+行業特點+xx市+組織形式。
2、要有公司股東身份證(收據也可以);
3、要清楚公司主要業務,也就是經營范圍、注冊資本、各股東出資比例;
4、要有公司的注冊地址,即購買合同(需要房管局登記備案過的);【聯貝】可提供注冊所需虛擬地址,聯貝所提供地址均為國家鼓勵企業特批認證地址,放心可靠。
5、若非正式的辦公地址,要辦理臨時場地證,工商會讓人上門檢查消防:裝滅火器和應急燈(7個工作日);
二、注冊公司流程
1、公司名稱核準,想好不下5個名字作為備用,因為各大行業的產業數量很多,只要事重復就無法通過。想好公司名字決定去工商局拿一份表格《企業名稱預先核準申請書》,填完給所有股東進行親筆簽名具體,再由工商局醫護人員經過系統審查有無重復的名字,如果從未,則工商局會給一份《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3個工作日);
2、銀行開業臨時賬戶,帶齊法人、股東身份證原件、《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股東章、法人章去各大銀行以公司名義開一個臨時賬戶,股東可以將股份停止其中,且由于認繳制所以無需再找事務所驗資了;
3、辦理工商營業執照(三證合一)工商局取一套新公司設立登記的文件及表格,按要求填寫和股東法人簽署,《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場地租賃合同、所有股東身份證原件遞交給工商局的注冊科,審查完沒有問題會發放一份立案文件。(7個工作日后領取)
4、刻章 ,一般刻公章,財務章,法人章,發票章(連備案3個工作日)
5、臨時戶轉規范戶 ,帶齊全部辦理已進行的證件,營業執照正副本(三證合一),以及法人代表身份證原件,公章,法人章,財務章。到開戶行辦理基本戶(5個工作日領取)
到此公司的注冊基本已經完成,全部證件有營業執照正副本(三證合一),銀行開戶許可證、公章、財務章、法人章等。
三、公司注冊的材料
1、《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書》 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 由董事簽署;
3、由發起人親自簽署的或由代表次大會的節目與出席會議的董事親自簽字的股東大會或創立大會的會議歷史紀錄(募集設立的提交)約合股東會決議(設立);
4、全體發起人簽署或者全體董事簽字的公司章程;
5、自然人身份證件復印件;
6、董事、監事和經紀人的曾任文件及身份證件復印件;
7、法定代表人任職文件及身份證件復印件;
8、官邸使用證明;
9、《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法定代表人登記的法律效力
公司法定代表人登記的法律效力是什么?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法律效力主要體現在姑息效力和對外效力兩方面,法定代表人作為公司法人的人格原素之一,與公司之其他登記事項均致力于保護與公司發生各類法律關系的前項。對內的話,須要滿足基礎任職條件,即擔任公司的董事長、執行董事或總裁的職務
法律規定:
《公司法》第13條規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并依法登記。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9條規定,法定代表人的姓氏屬于登記事項。
《企業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記管理規定》第3條規定,企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以下通稱法定代表人)經企業登記機關核準登記,取得法定代表人教師資格。
公司法定代表人登記的具體情況法律效力
1、對外效力
法律上的登記制度大抵均基于環評公信的制度價值而存在,如婚姻法上的登記制度。公司法上的法定代表人之登記制度也不例外。法定代表人作為公司法人的人格要素之一,與公司之其他登記事項均旨在保護與公司發生各類法律關系的第三人。因此,法定代表人登記之首要經義在于向外部第三人公示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誰。在這個意義上,登記是具體人員成為公司完整意義上的法定代表人的生效要件之一,不經登記該人無法有效對外當作公司法定代表人。
既然是公示制度,那么這不直接產生公信效力。就法定代表人登記而言,第三人可以基于該登記而信賴該被登記的人士有權代表該公司。這種信賴可以有效不斷至該法定代表人之登記被變更時止,包括在該法定代表人被罷免董事長、執行董事或總經理職務后至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完成之日的期間內。
2、對內效力
既然這種登記公示旨在對外保護第三人,那么對內(即對公司、股東和其他高管等)而言,法定代表人之登記則不具有相應的約束力。換言之,在公司內外,在新的法定代表人被確定再次,即便其已經被登記,則新的法定代表人在公司內部已經并能取代了仍登記在冊的法定代表人,并在特定范圍內取得了有效的對外代表權(如代表公司簽署變更原有法定代表人的權力)。
即就完整意義上的法定代表人而言,登記不過是法定代表人產生對外效力的條件;但若要產生對內效力,則還必須滿足基礎任職條件,即擔任公司的董事長、執行董事或總經理的職務。易言之,法定代表人之登記效力,如同公司法第32條第3款(即: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未經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規定的股東登記效力一樣,是登記對抗效力,不登記則不生對抗第三人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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