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新公司法的發布,我們可以發現新公司法中不僅修改了之前的一些內容,還增加了一些內容。無論如何修改都是為了給注冊公司的老板們帶來福利與便捷。
1、簡化登記事項和登記文件,減低企業注冊成本。
公司注冊過程中,為了提交一份驗資報告,企業往往派專人在銀行與會計事務所之間多次“往返跑”。若是企業出資者新投入資本、整體改制、設立分公司等等情況下的變更驗資,則更是流程繁多、手續繁瑣,企業的發展活力被緊緊地“束縛”著。
而且,企業的注冊資本的驗資報告均由會計師事務所提供,而企業需要向事務所交納幾千元的中介費,幾千元對于小企業來說,也是一種負擔,驗資報告的取消,也降低了企業的經營成本。
2、簡化登記事項和登記文件,減少了對市場自治事項的干預。
新修改的公司法規定,除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公司注冊資本*低限額另有規定的外,取消了有限責任公司*低注冊資本3萬元、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低注冊資本10萬元、股份有限公司*低注冊資本500萬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設立時股東(發起人)的首次出資比例;不再限制股東(發起人)的貨幣出資比例。
新公司法將實行注冊資本認繳制,股東的出資額、公司的實收資本不再作為公司的登記事項,減少了政府部門對市場自治事項的干預,發揮社會組織的監督自律作用,強化企業自我管理,加強市場主體經營行為監管和經營場所管理,切實保障交易安全,增加了市場主體的活力。
門檻放低并不代表著競爭壓力變小,反而意味著競爭壓力變大,當所有人都知道注冊資本不等于實繳資本以后,合作方對于公司信用度的考察和重視必然會大大增加。公司法的修改賦予了公司股東(發起人)更多的自治權利,簡化了公司設立的手續,必將極大提高公司設立的便捷程度,*大限度降低公司的設立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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