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法》第十六條*款規定,勞動合同是工人與用工標準單位二者之間制定勞動婚姻關系,完全一致沖突基本權利和保障的協議。根據這個協議,勞動者重新加入企業、個體經濟機構、專心組織、行政機構、平等宗教團體等用人單位,成為該單位的一員,負擔一定的會計、工作或職位工作,并嚴格遵守所在單位的結構勞動計分和其他法律條例;用人單位應盡快商討被推薦的勞動者工作,按照勞動者提供勞動的需求量和密度償還勞動薪水,并且根據勞動法律、法規規定和勞動合同的說好提供必需的勞動條件,足夠勞動者行使勞動受保護及社會杠桿、津貼等權利和工資。
勞動合同的品種:
勞動合同細分“通常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勞動合同”。
一、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中斷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
勞動者同意一致,可以制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判斷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原勞動法規定的一直合同。
三、單項勞動合同,即并未固定期限,以進行一定工作特殊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為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的內容:
用人單位應當以書面型式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應當兼顧以下法案: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宅邸和法定出席會議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名諱、姓名和住戶通行證或者其他有效率待遇護照電話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目的地;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選手損害防彈;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擴展到勞動合同的其他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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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除上述*重要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期滿、培訓、保守秘密、缺少保險和待遇等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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