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詢:我于2007年與A公司達成協議了月底五年的勞動合同。不久,A公司定名為為B公司,A公司同時注銷,約束力取消。雖然A公司的法定與會人幾乎是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B公司更名后,卻未與我變更勞動合同。幾天后,我辭任乘船C公司工作。B公司卻要求我補償金額50000 元。這能成立嗎?
變回:勞動合同是諫言各單位和工人僵持含意會談恰當的結果,其上史料的情節既都有雙方的公民權利,也包括雙方的有權。合同一方結構變更了,就也就是說合同上的權利義務引發了遷移。根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合同權利義務發生轉移的,須經另一方被告表示同意。本案中,勞動合同一方主體A公司變更為B公司,但先前A公司與你彼此間的勞動合同并沒有進行任何變更,因此,A公司與你之間的勞動合同對于B公司而言并沒有法律外借。
公司變更商家此表
網友評論僅供其表達個人看法,并不表明本站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