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報2015年第19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徹底進行改革稅率發票設備改良版有關疑慮的公告》第二條規定:二、發票使用 (一)一般納稅人銷售運送、分享稅種勞務和應稅服務證件增值稅專用發票、貨物交通鐵路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增值稅普通發票。 (二)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貨物、提供應稅勞務和應稅服務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 稅務中央為小規模納稅人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和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征求意見〈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的通報》(營業稅發〔2004〕153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省市發起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驗區有關征收管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39號)有關規定執行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4〕153號)規定: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增值稅納稅人是指已辦理稅務登記的小規模納稅人(*主要個體企業)以及國家稅務總局確切的其他可予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納稅人。 第六條 增值稅納稅人卷入增值稅應稅使用暴力、必須開具專用發票時,可向其掌管稅務機關申請代開。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全國開展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征收管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39號)規定:小規模納稅人提供貨物運輸服務,服務接受方收取貨運專票的,可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代開,登記《代開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繳納款項申報單》。代開貨運專票按照代開專用發票的有關規定執行。 因此,小規模納稅人只能另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論上也稱之為"反向假冒 "行為。
3、銷售侵害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貨品的行為。融合《商標法》第56條第3款的規定: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表明該商品是自己法律拿到并明確身份驗證的,不支付索賠應負 本文資料源自網絡。版權歸創作者所有,如認清版權等問題,請立即與我們溝通,以便刪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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