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一個公司而言,資本的是它進行運行的基礎條件及基本前提,資本的多少也在一定程度上會它的發展前景甚至戰略目標的實現。減資往往是在企業虧損或者一些特殊的情形下才會進行的行為,但是生活中很多人對此并不是特別的清楚,曾經有客戶咨詢過聯貝小編,公司的注冊資本到底可不可以減少?
根據規定公司股東會有權減少公司的注冊資本,但應嚴格按照法律程序進行,并履行必要的變更手續。
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法律規定外,是由公司章程規定的。如果公司股東會行使減資權利,應作出減資決議,并需要經過代表2/3以上股份的股東通過方為有|效。
因為注冊資本是公司章程中載明的主要內容之一,為此減資后還需要經代表2/3以上股份的股東決議,修改公司章程。
這也是公司需要履行的一項程序。《公司法》186條規定,公司需要減少注冊資本時,需要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
根據《公司法》規定,公司應當自作出減少注冊資本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30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3次。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的自頭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按照法律規定,公司減少注冊資本,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提出申請,辦理資本變更登記。依照《公司登記管理條例》有關規定,公司應自減少注冊資本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90日后,向當地公司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同時提交具有法定資格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公司在報紙上登載公司減少注冊資本公告至少3次的有關證明和公司債務清償或者債務擔保情況的說明。
由于多年經營虧損累積,即使以后若干年,企業的利潤也無法彌補,在這種情況下就需要減資,用以彌補累積的虧損。
公司成立初期需巨額資金,步入正軌后,資金則有可能過剩,因此亦需減資。
由于股息是根據資本利潤額進行分派的,所以減少資本就能增加股息。同時,還可與“一次性償付累積債務”結合,一掃虧損,盡早恢復分紅。
公司合并通常是在公司資產平衡時進行。
將公司中某些部門分離獨立時,資產也隨之分離,這對企業來說也是減資。減資有形式上的和實質性的兩種。形式上的減資是指僅在賬本上減少資本,而公司財產不減,比如公司購回一定比例的流通股票,降低面額,將一筆資金歸還股東等。因經營狀況不佳而需彌補虧損的減資是實質性減資,大部分減資屬于這種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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