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發展很多時候并不是一番風順的,有的時候因為某些原因公司發展出現問題,導致公司出現問題,面臨清算。那么當公司要進行清算的時候,應該按照什么步驟進行清算呢?
公司的清算,是指在公司解散時,為終結公司作為當事人的各種法律關系,使公司的法人資格歸于消滅,而對公司未了結的業務、財產及債權債務關系等進行清理、處分的行為和程序。公司清算是基于公司面臨終止的情況下發生的。公司終止的原因有兩種,一種是公司的解散,另一種是公司的破產,即公司基于宣告破產而終止。這兩種情況下都會引起公司的清算,只是清算組織和清算程序存在不同。
公司的清算是負有公司清算義務的主體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程序而為的行為。在公司的清算中,明確公司清算的義務主體尤為重要。公司的清算主體應為基于對公司的資產享有權益的義務主體。公司清算可按清算程序不同分為破產清算與非破產清算。清算需要出具《公司注銷清算報告》。
按《公司法》規定,自愿解散的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應當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應當由股東大會確定,如果是強制解散,清算組則應由主管機關從股東、有關機關及其專業人員中指定。
清算組自成立之日起接管公司,開展以下業務:
1.接管公司財產;
2.了結公司未了業務;
3.收取債權、清理債務;
4.分配剩余財產;
5.注銷公司法人資格、吊銷營業執照。
申報債權的時間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規定不同,要求清算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申報債權,并且要求在六十日內至少在報紙上至少公布三次以上,未接到通知書的,在頭一次公告發布之日起九十日內申報債權。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擬定提出清算方案,報股東會討論通過或者主管機關確認。
清算方案的主要內容有:
1.清算費用;
2.應支付的職工工資、勞動保險費;
3.應繳納的稅款;
4.清償公司債務。
清算組在支付了上述幾項費用,如果仍有剩余財產,按股東出資比例進行再次分配(股份公司按股權分配)
清算組在終結分配后,應制作清算終結報告,報股東會或主管機關認可,后申請注銷公司法人資格,吊銷營業執照。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有限公司的解散原因有:
1.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2.股東會決議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5.司法解散。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法院解散公司,法院據此決定予以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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