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轉讓的價格認定,既可以以股權的真實價值為依據,也可以由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為依據,在實踐中,企業究竟如何認定股權轉讓的價格呢?
股權的真實價值,即股權所對應的公司資產的價值。一般情況下,有限責任公司全部股權的價值應等同于公司整體資產的價值,而公司的資產從某種意義上而言,實際是由公司的全部股權所構成。故股權轉讓實質上是對公司資產的轉讓,按照等價的交易原則,其轉讓價格應等同于被轉讓股權所對應的公司資產的價值,這是確定股權轉讓價格常用的依據。
在某些情況下,股權轉讓的價格可能與其真實價值不符,由于各種各樣的原因,股權轉讓的當事人可能脫離股權的真實價值而另行確定股權的轉讓價格。根據自愿平等的合同原則,當事人自行確定轉讓價格是其享有的民事權利,故在沒有無效和可撤銷事由的情況下,即使轉讓各方當事人約定的股權轉讓價格與股權真實價值不符,只要此種約定是其真實意思表示,亦可以作為認定股權轉讓價格的依據。
工商登記作為企業內部狀況對外公示的主要手段,其法律效力應獲得足夠的尊重,工商登記材料中所記載的股東持股狀況、出資數額和股權價值是公司債權人向公司和股東主張權利的重要依據,也是股東承擔相應民事責任的原因之一。考慮到受讓股權后,新股東可能會產生對外承擔相應民事責任的風險,而此類風險的大小則基本按照工商登記材料的記載予以確定。因此,從保護債權人權益的角度出發,工商登記材料中所記載的股權轉讓價格,也應當成為重要依據。
在審判實踐中,還可能發生當事人簽訂的多份股權轉讓合同中,有某些合同應屬無效的情況。此時即使無效合同系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亦不能以此作為認定股權轉讓價格的依據,否則即有鼓勵和縱容當事人違法的嫌疑。在此情況下,應當在考慮有|效合同是否反映了股權的真實價值,是否亦系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的基礎上,以合法有|效的合同作為確認股權轉讓價格的依據。當然,如有|效合同確實無法作為確認股權轉讓價格的依據,則應當按照實際情況,由法院啟動評估程序確定股權轉讓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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