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專利無疑是侵犯了別人的專利權;專利權是專利人利用其發明創造的獨占權利,專利侵權是指未經專利權人許可,以生產經營為目的,實施了依法受保護的有效專利的違法行為。專利擁有者也應該要懂得規避專利侵權的措施,那么如何避免專利侵權?
就是收買競爭對手的專利為己所用,避免對方以專利侵權為由對自己不斷改進的新產品提起訴訟。
發展日新月異,專利文獻也以每年100萬件的速度增長,而且絕大部分的創造發明都屬于改進型發明,所以在申請專利和實施專利之前需要進行查新,避免落入他人專利的保護范圍。那種未經過查新就認為自己的發明屬于率先創新的樂觀態度和不會有相同發明存在的僥幸心理是萬萬要不得的。未經過查新的創造發明即使能夠取得專利權,那么它的法律穩定性也是不牢固的。有可能得而復失,并因涉嫌侵權而受到法律的追究。
專利申請需要先發制人,特別是在采用先申請原則的國家。我國專利法第九條規定: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分別就同樣的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專利權授予先申請的人。因此企業在制訂專利申請戰略時,不僅要采取預防措施,而且更重要的是應主動出擊、搶占制高點。這樣就會使相同的發明創造不會再被授予專利權。因此就會大大降低本企業侵犯他人專利權的概率。
企業在開發新產品時,應將項目組的人員減少到低限度,并要求其承擔保密義務。項目的名稱可采用代號。在申請專利之前不召開任何形式的發布會,不發表論文,也不召開鑒定會。這樣做的目的是不讓競爭對手了解本企業的開發動向和意圖,特別是新產品的技術方案,以避免競爭對手槍先申請專利,從而造成本企業的侵權行為。
在新產品獲得專利權后,仍需繼續研究對該新產品進一步改進的各種技術方案,并將那些本單位近期不準備實施,但一旦被其它企業搶先獲得專利權又會妨礙本單位實施的其它可能方案及時向社會公開。以防止其它企業采用外圍專利戰略與自己對抗,限制本企業的發展和造成侵權行為。
一般有未經許可制造專利產品的行為;故意使用發明或實用新型專利產品的行為和銷售、許諾銷售未經許可的專利產品的行為以及使用專利方法以及使用、銷售、許諾銷售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的行為;還有進口專利產品或進口依照專利方法直接得的產品的行為、假冒他人專利的行為、冒充專利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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