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具有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食品原料處理和食品加工、包裝、貯存等場所,保持該場所環境整潔,并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規定的距離;
2、具有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設備或者設施,有相應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洗滌以及處理廢水、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設備或者設施;
3、有食品安全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4、具有合理的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與直接入口食品、原料與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觸有毒物、不潔物。
1.《食品流通許可申請書》(內含委托書)
2.《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或《營業執照》
3.房產證復印件附產權信息單原件或產證原件,租賃協議復印件
4.負責人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的身份證明(委托辦理的,還需提供委托書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證明) (復印件1份);
5.與食品經營有關的經營設備、工具清單(原件1份);
6.與食品經營有關的經營設施空間布局和操作流程的文件(原件1份):食品經營的空間布局應體現出食品與非食品、散裝食品與預包裝食品進行了明確的分區銷售;操作流程中不應包含食品生產或加工行為;
7.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原件1份);
8.《食品流通安全承諾書》(原件1份)。
注: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證件應當是原件,如需提交復印件的,應提供原件供許可機關核對,并在復印件上由申請人或者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簽字(或加蓋公章),注明“與原件一致”。申請人提供的材料應使用A4紙。
申請受理機關
市政府直通車企業的食品流通許可申請業務可選擇在市民中心注冊大廳或各區分局辦理;其他類型經營主體的食品流通許可申請業務在各區局注冊登記大廳統一辦理;
決定機關
1、全市列入市政府享受便利直通車服務的食品流通企業的許可申請的決定機關為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或受理的市場監督管理分局;
2、其他食品流通主體的許可申請決定機關為該經營場所所在地的各區市場監督管理分局。
程序
1、受理;
2、審核材料;
3、場地核查;
4、核準申請;
5、頒發食品流通許可證。
時限
1、申請文件、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請人按照許可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文件、材料的,應當決定予以受理。
2、申請文件、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當場告知時,應當將申請文件、材料退回申請人;屬于5日內告知的,應當收取申請文件、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請文件、材料的憑據,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文件、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3、自受理之日20個工作日內審核發證。
證件名稱及有效期限
《食品流通許可證》。每次申請的有效期為三年,到期可申請延長經營期限。
法律效力
領取《食品流通許可證》后方可申辦營業執照。未取得《食品流通許可證》方可從事流通食品經營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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