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娛樂類公司(文化經營許可)
提供的材料:
1、申請書(收原件)。
2、《文化經營項目申報審批表》(收原件)。
3、工商行政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核原件,收復印件)。
4、管理章程(收原件)。
5、歌舞娛樂場所投資人、擬任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負責人的有關資料(包括:個人身份證、住址、個人簡歷及無犯罪記錄證明)及上述人員沒有《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五條規定情形的書面聲明(核原件,收復印件)。
6、經營場所房屋產權證明,屬租賃場所經營的,需提交經營場所房屋產權證明和租賃意向書(核原件,收復印件)。
7、經營場所地理位置圖及平面圖(核原件,收復印件)。
8、資金證明(核原件,收復印件)。
9、環境保護行政部門出具的該娛樂場所邊界噪聲符合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的有關文件(核原件,收復印件)。
10、區公安消防大隊以上的消防部門出具的《消防安全檢查意見書》(核原件,收復印件)。
11、其他依法需要提交的文件。
上述第9、10項材料亦可在文化主管部門受理申請之后提交。
申請條件
一、設立歌舞娛樂場所應符合下列條件:
1、有單位名稱、住所、組織機構和章程。
2、有確定的經營范圍和娛樂項目。
3、有與其提供的娛樂項目相適應的場地和器材設備。
4、歌舞娛樂場所的安全、消防設施、衛生條件和邊界噪聲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
5、歌舞娛樂場所包廂(間)的裝修應符合以下要求:
包廂(間)內不得設置隔斷,包廂(間)應設置可展現室內整體環境的透明門窗,透明門窗下沿距地面1.2米高,面積不得少于0.25平方米,門窗后不得懸掛席卷物。
包廂(間)門不得有內鎖裝置。
包廂(間)內不得設置可調燈光,房內至少有盞不低于25瓦由總臺控制的長明燈。
包廂(間)內不得設置房中房。
歌舞娛樂場所的使用面積不得少于500平方米。
中小學校周圍200米范圍內不得設立歌舞娛樂場所。
歌舞娛樂場所不得設在下列地點:
a、居民樓、博物館、圖書館和被核定為文物保護單位的建筑物內。
b、居民住宅區和學校、醫院、機關周圍。
c、車站、機場等人群密集的場所。
d、建筑物地下一層以下。
e、與危險化學品倉庫毗連的區域。
二、歌舞娛樂場所變更經營地址、擴大經營面積、變更負責人,應符合歌舞娛樂場所設立的相關行政許可條件。
辦理程序
1、申請人向區文化局提交申請材料;
2、區文化局就申請人提交的有關材料進行審查;
3、經審查合格的,區文化局對擬設立場所進行實地檢查;
4、符合條件的,區文化局將對擬設立場所的有關事項向社會公示,并公示舉行聽證會的時間、地點;
5、公示期滿,沒有異議的,按照公示中確定的時間地點舉行聽證會;
6、對符合規定條件、公示和聽證通過并獲得規定的其他部門批文的場所,由申請人向區文化局申請*終審核,區文化局再次進行實地檢查。
7、合格的,進入科長審批階段,擬同意的,提交主管局長審批,同意的,發給娛樂經營許可證,不同意的,向申請人書面說明理由。
上海注冊公司制作人:金啟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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