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越來越多的企業都選擇在香港設立公司,主要因為香港公司注冊流程手續簡單,無須經過實質審查;香港稅種少、稅率低;商業環境成熟;法律體系健全。然而,并不是所有企業都適合在香港注冊公司,很多企業在香港創立公司后,并未實際發生業務,于是選擇對香港公司放任不管——既不年審也不注銷。那么,對于這類不運營的香港公司,是否需要注銷呢?
大約半年至八個月(有關申請會在憲報公布兩次。在首份憲報公告刊登后,會有3個月提出反對的期限。處長如在該段期間未有收到反對,便會刊登憲報公告,屆時該公司即告解散。申請人會在撤銷注冊的程序完成及該公司解散之后接獲通知。)
1.《結束業務通知書》
2.《要求發出不反對撤消公司注冊通知書》
3.公司撤消注冊申請書
4.不營運業務聲明書 或 核數報告(如公司有運營)
5.“零”雇員聲明書(如公司未運營)
注銷流程:簽署注銷申請文件--遞交《要求發出不反對撤消公司注冊通知書》(稅務局)--15個工作天起,取受理回執--遞交《結束業務通知書》及《私人公司撤消注冊申請書》等--受理--登憲報(3-5個月)--公司撤消申請完成,當天予以解散。
在下列情況下,稅務局局長將會發出不反對通知書:
1.公司從未開業或已停止營業;
2.公司將不會開始/重新營業;
3.公司沒有未清繳的稅款包括利得稅、物業稅、印花稅、商業登記費及與該等稅項有關的罰款及法庭費用;
4.公司沒有在稅務條例下尚未完成的責任,包括未交回稅務局已發出的報稅表、以書面通知稅務局局長公司就任何課稅年度應課稅但未收到有關年度的報稅表;
5.公司沒有尚未回復稅務局所發出的任何查詢;
6.公司的評稅沒有尚未完結的反對或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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