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貝訊 11月28日 星期三 依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公司設立的時候需要取得營業執照,而公司取得營業執照后才能進行合法的經營活動,*在外面逛街的時候,會發現街邊的所有開店營業的店鋪都會有營業執照,不管是一個小攤位,還是一個比較大的飯店都會有的,那么問題來了這些營業執照算不算是行政許可呢?
答案是,屬于行政許可。
1.行政登記是指行政機關為實現一定的行政管理目的,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依相對人申請,對符合法定條件的涉及相對人人身權、財產權等方面的法律事實予以書面記載的行為。
2.行政許可是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況下,行政主體根據行政相對方的申請,經依法審查,通過頒發許可證、執照等形式,賦予或確認行政相對方從事某種活動的法律資格或法律權利的一種具體行政行為。
3.行政確認:可以是依職權,也可以是依申請的行政機關對特定法律事實進行甄別,作出肯定或否定的認定并宣告的具體行政行為。如: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火災事故原因和責任認定、交通事故責任認定。
行政許可監督主要包括行政機關內部的層級監督和行政機關對被許可人的監督兩種:
1.行政機關內部的層級監督檢查。即上級行政機關基于行政隸屬關系對下級行政機關實行的監督。
2.行政機關對被許可人的監督檢查。主要包括以下幾種:(1)書面檢查;(2)抽樣檢查、檢驗、檢測與實地檢查;(3)被許可人的自檢;(4)對取得特許權的被許可人的監督檢查。
行政許可法中規定一些監督檢查中發現問題的處理或制裁手段,如責令改正、撤銷、吊銷等,在實際執法實踐中還不限于這些手段,與該法相配套的一些法律法規中規定的很多措施都是可以依法適用的。從行政法學意義上來講,行政制裁手段可以具體歸納為這樣兩個方面。一是行政強制,二是行政處罰。
拋開公、檢、法、司等機關所具有的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不談,僅就法律規定所賦予我們煤礦安 全監察機構的法律手段來說,一般可以包括這些。
一是在行政強制方面,《煤礦安 全監察條例》中設定了四種:1、責令停止作業,2、責令限期改正,3、責令關閉,4、責令停止使用(設備、用品)。需要說明的是,行政強制如果對行政相對人造成損害,行政相對人的法律救濟手段是受限的。
二是在行政處罰方面,在《行政處罰法》中設定了七個種類:1、警告,2、罰款,3、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4、責令停產停業,5、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6、行政拘留,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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