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貝訊 11月7日 星期三在*生活中,公司一般來說有兩種類型,一個是有限責任公司,一個是無限責任公司。對于這兩種不同的公司類型,在相關法律上有不同的規定。那么,不同形式的公司在做公司注銷時清算組成員分別有什么資格要求呢?
1.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
2.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
個人獨資企業解散,由投資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債權人申請法院指定清算人進行清算。立法對個人獨資企業的解散清算規定得較為籠統。根據個人獨資企業法規定,由投資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債權人申請法院指定清算人進行清算。對于債權人申請法院指定清算人進行清算的,至于法院可以指定什么樣的人作為清算人,即清算人的資格問題,該法未作規定。一般可以指定注冊會計師、律師等人員作為清算人。
公司清算期間由誰代公司參加訴訟?公司在清算過程中由清算組負責人代表公司,以公司的名義參加訴訟;如果尚未成立清算組的,則由原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以公司的名義參加訴訟。
公司清算方案的確定有兩種情況:
公司自行清算的,由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確認;
法院組織清算的,由法院確認。只有經過確認的清算方案清算組才能執行。
法院指定的清算組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可以根據債權人、股東的申請,或者依職權更換清算組成員:
有違反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的行為;
喪失執業能力或者民事行為能力;
有嚴重損害公司或者債權人利益的行為。
按照我國當前《破產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企業因經營管理不善而嚴重資不抵債后可以向當地法院申請破產;企業的債權人也可以向債務人所在地的法院提起破產清算的償債程序。法院在宣告企業破產之日起十五日內便可成立清算組,接管破產企業。可見,與非破產企業清算組織不同的是,破產企業清算組成立的時間和條件具有如下特殊性:
1.破產企業清算組是在企業已經嚴重資不抵債進入破產程序后成立的;非破產企業清算組織是在企業出現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且在企業資產足以償還其債務的前提下成立的。當然,若通過清算程序,發現企業已實際資不抵債時,企業可宣布進入破產清算程序,重新成立清算組織。
2.破產企業清算組是在企業進入破產宣告階段后成立的;非破產企業清算組織則由企業根據其具體情況可隨時成立。
3.破產企業清算組是由法院來組織成立的;非破產企業清算組織則是由企業的投資人、股東或上級主管部門來組織成立的,一般由企業內部機構或委托中介會計師事務所進行,清算人員因為業務關系而相互配合,其作為單獨機構的特性不像破產企業清算組那樣明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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