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貝訊 11月7日 星期三 股權轉讓過程中,轉讓方與受讓方之間會簽訂一項股權轉讓協議,即股權轉讓合同。股權轉讓合同與一般合同的區別就是他更多的受限于公司法,其不但要受《合同法》的約束,還要受《公司法》的限制。因此簽訂股權轉讓合同時要注意法律規定的內容。如果合同內容違反了相關法律,協議的效力將會喪失。那么簽股權轉讓協議有什么注意事項嗎?
在股權轉讓中,出讓股權的主體應當是公司的股東,受讓方可以是原公司的股東,也可以是股東外的第三人。在實踐中,一些公司股東是以公司名義簽訂的股權轉讓合同,這會造成簽約主體的混淆。另外,如果受讓方是公司,要考慮是否需要經過股東會決議通過;如果是自然人,則要審查其是否已注冊過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股東在對外轉讓股權前要征求其它股東意見,其它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放棄優先購買權時,才能向股東外第三人轉讓。同時,還需注意其它法定前置程序的履行,否則會出現無效的法律后果。另外,無論是開股東會決議還是單個股東的意見,均要形成書面材料,以避免其它股東事后反悔,導致糾紛產生。
一些股權轉讓合同還要涉及到主管部門的批準,如國有股權、或外資企業股權轉讓等。
受讓方應當通過審閱轉讓股權的股東所在公司的公司章程、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董事會決議、股東會決議等必要的文件,對轉讓股權的股東所在公司的股權結構作詳盡了解。
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是否正常;b、核實企業的供貨合同或訂單。
要求企業提供近兩年的審計報告及近期財務報表,核實企業的資產規模、負債情況;核實企業所有者權益是如何形成的;判斷企業的盈利能力、償債能力。
股權轉讓合同各方協商一致,確定轉讓的條件。轉讓的條件中可包含:出讓方同意轉讓股權的同意函被收購公司的股東會一致同意轉讓股權的決議受讓方同意受讓股權的同意函評估結果已獲資產評審部門批準確認出讓方向受讓方提供關于股權轉讓的全部文件資料、法律文件、帳目及其它必要文件材料有關合同報相關的審批機構批準。
由于股權轉讓過程長、事項繁雜,很多企業都沒有及時辦理工商變更登記手續,其隱藏的風險也是巨大的。聯貝提醒,在辦完股權轉讓的同時,需要及時辦好相應的工商變更登記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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