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貝訊 11月1日 星期四 公司的解散有強制解散和自愿解散兩種形式。自愿解散又稱為任意解散,是指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股東會的決議而自動解散公司。這主要是基于公司自己的要求而自愿進行的解散。那么公司自愿解散的原因都可能有哪些呢?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解散的原因有三大類:一類是一般解散的原因;一類是強制解散的原因;一類是股東請求解散。
一般解散的原因是指只要出現了解散公司的事由公司即可解散。我國公司法規定的一般解散的原因有:
1.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但在此種情形下,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使公司繼續存在,并不意味著公司需要解散。如果有限責任公司經持有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經出席股東大會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公司可以繼續存在。
2.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強制解散的原因是指由于某種情況的出現,主管機關命令公司解散。《公司法》規定強制解散公司的原因主要有:
1.主管機關決定。國有獨資公司由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者國家授權的部門作出解散的決定,該國有獨資公司應即解散。
2.責令關閉。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主管機關依法責令關閉的,應當解散。
3.被吊銷營業執照。
新修訂的《公司法》規定,當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在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10%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解散是否導致公司法人資格的終止因國家而異,英國實行“先算后散”體制,解散即意味著公司法人人格的終止,我國實行“先散后算”的體制,美國、日本和歐洲大陸國家亦然,這種解散并不導致公司法人人格消滅,只是導致清算程序的發生。只有清算完成后,公司的法人人格才消滅。由此可知,在我國,公司解散后,對公司產生如下影響:
1.公司進入清算程序。除因合并、分立而解散外,在其他解散的情形下,公司均需進行清算,通過清算,結束解散公司的既存法律關系,分配剩余財產,從而消滅其法人資格。
2.公司仍存續,但應停止積極營業活動。在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積極的經營活動,即其活動限于與清算有關事務。
解散屬于公司消滅法人資格的原因之一,但實踐中也要滿足了解散的條件之后,那么才有可能導致公司消滅法人資格。《公司法》中就公司解散的原因有一定的規定,但要注意只有清算完成后,那么才會導致公司法人資格的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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