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職員工能做其他公司的股東,只要單位的公司章程沒有明確規定就可以,在實際生活之中,職員是其他公司股東的情形是比較常見的,但是為了避免不當競爭的發生,擔任其他公司股東的職員,一般都不能是在職單位的管理者。
1、如果只是一個公司的普通員工,在別的公司擔任股東是沒有限制的,但如果是高|級管理人員就會受到《公司法》及原公司章程的限制,不得自營同類業務。如果是公司普通員工但與公司簽訂有竟業禁止協議的,不僅在位期間不得作為同行業其他公司的工作人員,在辭職后的規定時間內也不允許,當然只是作為股東則不受限制。
2、在《公司法》的相關條款中,只規定了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在職期間負有競業限制義務。但是,普通員工是否負有競業限制義務,我國目前的法律法規對此缺乏明確的法律規定。這個要看公司內部有無管理規定、禁止同業競爭協議等約定。
指通過向公司出資或者認購股份而取得股東資格。原始取得又可分為兩種情形:
(1)設立時的原始取得。即基于公司的設立而向公司投資,從而取得股東資格。通過這種方式取得股東資格的人包括有限公司設立時的全部發起人,股份公司設立時的發起人和認股人。
(2)設立后的原始取得。即在公司成立后,增資時,通過向公司出資或者認購股份的方式而取得股東資格。
繼受取得,也稱為傳來取得或派生取得,即通過受讓、受贈、繼承、公司合并等途徑而取得股東資格,取得股份的受讓人、受贈人、繼承人、繼受人就成為公司的新股東。
善意取得是指股份的受讓人,依據《公司法》所規定的轉讓方法,善意地從無權利人處取得股票,從而獲得股東資格。由于善意取得不用依賴于轉讓人的意志就可直接取得股權,因此它是一種特殊的原始取得方式。
并不是所有的在職職員都可以成為其他單位的股東,需要明確該股東的職位,若是屬于監事,或者是高層的管理人員,此時擔任其他公司股東的行為就是違法的,職員可以選擇退股,或者也可以選擇辭職。若是由于是其他公司股東的關系,給在職單位造成了損失,那么是需要承擔賠償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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