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專用發票作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時開具、購買方按規定據以抵扣進項稅額的專用憑證,其管理規范與否直接關系到企業的切身利益。那么企業日常開錯發票的該如何處理?
這種情況,購貨方可將原發票聯和抵扣聯退回,由銷貨方重新開正確的發票,銷售方將原發票聯、抵扣聯和記賬聯加蓋“作廢”戳記,粘貼在原存根聯后面,注明原因。
這種情況,可由銷貨方按少開的差額,補開一張藍字專用發票,并在備注欄說明情況,同時對少開的金額應進行納稅申報。
可由購貨方將原發票聯、抵扣聯退回銷貨方、銷貨方憑以作銷貨退回處理,然后重新開具,開票日期填寫重新開具的日期,并重新申報納稅。銷貨方作銷貨退回處理,可憑購貨方退回的發票聯和抵扣聯填開相同的紅字專用發票,將記賬聯撕下,作沖減銷項稅金的憑證,紅字發票聯和抵扣聯不得取下,將退回的藍字發票的發票聯和抵扣聯,粘貼在紅字發票聯和抵扣聯后面,并在上面注明藍字,放在紅字專用發票記賬聯的存放地點。
可由購貨方比照《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就其多開的部分差額,可向稅務機關申請辦理“銷貨退回折讓”手續,取得紅字發票,各自沖減銷售金額、銷項稅金和進項金額、進項稅額。
如開錯的專用發票只是票面填寫不符合規定,并不影響金額和稅額的,無論雙方是否已作賬務處理,一律采取換票方式,由購貨方將原票退回,銷貨方重新開具符合規定的專用發票;開票日期按重新開具的日期填寫,并注明“換票重開”字樣,退回的發票聯和抵扣聯加蓋“作廢”戳記,粘貼在新開的專用發票存根聯后。在填報“發票使用手冊”時,只填發票號碼,在銷貨金額或購貨金額欄注明“換票”字樣。
發票開錯了的處理辦法根據開具發票的種類的不同而有區別。
1.開具時發現有誤的,可即時作廢。
2.如果跨月了不能作廢,可以直接開具紅字增值稅普通發票,再開具正確藍字增值稅普通發票。
一般納稅人(包括住宿業、鑒證咨詢業、建筑業、工業、信息傳輸等自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小規模納稅人)當月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等情形,收到退回的發票聯、抵扣聯符合作廢條件的,按作廢處理,并重新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納稅人使用電子稅務局自助開票機(或辦稅服務廳前臺)代*增值稅普通發票或增值稅專用發票開具錯誤的處理:
1.開具時發現錯誤的,可即時作廢重新開具;
2.如果跨月了不能作廢,納稅人應將增值稅發票全部聯次退回辦稅服務廳申請開具紅字增值稅發票,再開具正確藍字增值稅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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