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分公司之間的問題,咨詢的人很多。常見的有以下四個問題,非官方答復,直接了當,僅供參考。
一、請問分公司接受的專票可以放到總公司抵扣嗎?
分公司和總公司在增值稅上屬于不同的納稅主體,二者納稅人識別號也不一樣,因此分公司接受的專票不可以放到總公司抵扣,各自抵扣自己的。
二、分公司抬頭的費用發票,可以拿到總公司稅前扣除嗎?
若是總分公司的企業所得稅是匯總納稅的,而企業所得稅是法人稅制,總公司的發票開成分公司的抬頭是可以在企業所得稅中扣除的。
三、總分公司可以互開發票嗎?
分公司是獨立的增值稅納稅主體,分公司為總公司或者其他分公司提供了服務,銷售了產品,自然應當正常申報納稅,并向對方開具發票;分公司和總公司相互開票是可以的,但并不代表這可以亂開票,一切的基礎依然是業務,這里的風險點大致有以下幾個:
1、分公司與總公司或分公司之間的業務必須真實,如果沒有業務的真實性,開票就變成了虛開;
2、由于是強關聯關系,業務真實性的背后是合理性,稅務機關會關注這個義務是不是合理,這里的合理可能包括業務的邏輯,可能包括價格的約定,雙方利潤空間的設定等;
3、分公司和總公司雙方除了開具發票,一定要有完整的證據鏈證明業務的真實合理,必要的證據鏈可能包括合同、付款、發票以及其他相關證據,如貨物的入庫與出庫手續,提供服務的其他證據等。
四、總公司簽訂的合同,實際上由分公司來提供業務服務并開票,發包方取得分公司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是否允許抵扣增值稅?
若是是建筑行業可以。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1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營改增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規定:建筑企業與發包方簽訂建筑合同后,以內部授權或者三方協議等方式,授權集團內其他納稅人(以下稱“第三方”)為發包方提供建筑服務,并由第三方直接與發包方結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繳納增值稅并向發包方開具增值稅發票,與發包方簽訂建筑合同的建筑企業不繳納增值稅。發包方可憑實際提供建筑服務的納稅人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進項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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