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清算可以分為破產清算和解散清算兩種,破產清算和解散清算都有一定的條件,公司進行破產清算時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才能向法院申請清算,那么申請公司破產清算需要條件是什么?
新《破產法》二條規定: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同時滿足以上兩個條件才可申請企業破產。
新《破產法》二條規定: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同時滿足以上兩個條件才可申請企業破產。
不能清償,是指債務人對請求償還的到期債務,因喪失清償能力而無法償還的客觀財產狀況,也稱不能支付或支付不能。不能清償的要件為:
(1)債務人喪失清償能力。認定債務人是否具有清償能力,一般根據債務人的財產、信用、勞務等因素綜合構成的。當債務人以所有方式均不能清償債務時,即構成喪失清償能力。缺乏清償能力的認定應以客觀狀態作為標準,即缺乏清償能力并非債務人主觀上不愿或出于惡意而拒絕支付,而是不能支付的客觀情況。
(2)債務人不能清償的是已到償還期限,提出清償要求的、無爭議或者已有確定名義的債務。
(3)債務不限于以貨幣支付為標的,但需要是能夠以貨幣評價的債務,否則因其債務形式在破產程序中無法得到償還,宣告債務人破產沒有實際意義。
(4)不能清償是債務人在相當長的時間內或者可預見的相當時期內持續不能清償,而不是一時的資金周轉困難等問題暫時停止支付。
(5)不能清償指債務人的客觀財產狀況,不依其主觀認識或表示確定,應由法院根據法律和事實裁定。
所謂資不抵債,是指債務人的負債超過實有資產。即資產債務的比例關系,考察債務人的償還能力僅以實有資產為限,不考慮信用、能力等可能的償還因素,計算數額時,不考慮是否到期均納入總額之內。
只有上訴兩個標準同時滿足,才能對該企業申請破產或宣告破產。
按照我國目前《破產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企業因經營管理不善而嚴重資不抵債后可以向當地法院申請破產;企業的債權人也可以向債務人所在地的法院提起破產清算的償債程序。法院在宣告企業破產之日起十五日內便可成立清算組,接管破產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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