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業在我國主要有普通合伙、有限合伙以及特殊的普通合伙等形式。對于這三種不同形式的合伙劃分依據主要是這人才承擔的形式以及合伙人義務的不同進行確定的。那么關于合伙企業的債務如何清償?
1.合伙企業對其債務,應先以其全部財產進行清償。同理,合伙人的個人債務,也應先以合伙人的個人財產進行清償。
2.合伙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3.合伙人由于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清償數額超過其虧損分擔比例的,有權向其他合伙人追償。
4.合伙人發生與合伙企業無關的債務,相關債權人不得以其債權抵銷其對合伙企業的債務;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權利。
5.合伙人的自有財產不足清償其與合伙企業無關的債務的,該合伙人可以以其從合伙企業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償;債權人也可以依法請求法院強制 執行該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用于清償。
合伙企業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后,應按下列順序清償:
1.合伙企業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
2.合伙企業所欠稅款;
3.合伙企業的債務;
4.退還合伙人的出資。
合伙企業財產按上述順序清償后仍有剩余的,則按約定或法定妁比例在原合伙人間分配。
普通合伙企業中合伙人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有限合伙企業中,普通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
普通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組成,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本法對普通合伙人承擔責任的形式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組成,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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