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經濟具有比較大的風險,特別是每次的金融危機都導致很多企業無法正常運營,這個時候就會對公司進行解散清算或者破產清算。對于公司來說,企業解散和清算是不一樣的各自需要達到法律規定的不同條件才能夠進入解散程序或者進行破產清算。那么企業解散和清算的條件分別是什么?
1.法人章程規定的存續期間屆滿或者法人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2.法人的權力機構決議解散。
3.因法人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法人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登記證書,被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公司解散清算的原因包括:營業期限屆滿、公司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決議解散、被吊銷執照或責令關閉等等;破產清算的原因是因公司資不抵債,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明顯缺乏清償能力。
解散清算按《公司法》規定程序進行,具有很大任意性,可以公司自行清算,也可以在公司無法自行清算時由債權人或股東向法院提請強制清算;破產清算要嚴格依照《企業破產法》的程序進行,具有很強的強制性。
解散清算可以由公司股東為清算人,在需要法院強制清算時才由法院依法指定清算組成員;破產清算只能由法院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從法定人員范圍中以法定程序和方法選任。
在公司解散清算中,債權人的地位被動,清算程序由清算組掌握;在破產清算中,債權人組成債權人會議,參與破產清算程序,決定公司清算中的有關重大事項,決定破產財產的分配處理方案等。
1.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未在法定期限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導致公司財產貶值、流失、毀損或者滅失,債權人主張其在造成損失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賠償責任的,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2.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因怠于履行義務,導致公司主要財產、賬冊、重要文件等滅失,無法進行清算,債權人主張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法院應當依法予以支持。
3.上述情形系實際控制人原因造成,債權人主張實際控制人對公司債務承擔相應民事責任的,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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