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清算的方式根據公司解散的不同情形而不同,當公司經營中出現資不抵債的情況時,債權人有權向法院申請對公司進行破產清算,這是由司法機關介入清算的一種方式,與之相類似的還有另外一種清算方式,即強制清算。同樣都有法院的介入,那么公司強制清算具體是指什么?
強制清算是指公司因違法行為被主管機關依法責令關閉而進行的清算,或因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被法院宣布破產而進行的清算。法院是公司強制清算的組織者。強制清算是通過公權力的介入,即由法院指定清算組進行的清算。
1.股東會決議由法院強制清算的。
2.公司成立的目的達不到或喪失的。
3.公司股東人數低于法定低人數的。
4.公司注冊登記后6個月內不開業,或者開業后自行停止營業超過6個月的。
5.主管機關命令公司解散的,包括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法人營業執照的。
6.公司法規定的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的和在非破產清算過程中,當清算組發現公司資產不能清償全部債務時,非破產清算將轉為破產清算。股東會會議決定解散的。
7.裁判解散。
根據《公司法》司法解釋規定,在上述清算情形出現后即意味著自行清算到強制清算的轉換,此種情況下,債權人如未提起清算申請,股東也可以向法院申請,將強制清算的申請主體擴大到股東。
清償公司財產無法清償債務時不必然進入破產程序,即,如果公司清算中出現破產原因時,債權人能夠基于意思自治自行協商通過債務清償方案,則無必要當然進入破產清算程序,只有債權人對債務清償方案不予確認或者法院不予認可的,才進入破產清算程序,從而提高了清算效率,節約經濟成本。
在強制清算程序中法院介入的程度比破產清算而言相對有限,法院在強制清算中主要職責包括指定和更換清算組成員、確認清算方案和清算報告、決定是否延長清算期限、裁定終結強制清算程序。但應當注意的是,公司清算案件中法院的職責并不僅是指定完清算組成員,而是監督整個清算程序、裁定終結清算程序后,案件才算審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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