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散是指已經成立的公司,因公司章程或者法定事由出現而停止公司的對外經營活動,并開始公司的清算,處理未了結事務從而使公司法人資格消滅的法律行為。根據公司解散是否屬于自愿,公司的解散事由可分為兩大類,一類是任意解散事由;另一類是強制解散事由。每一個公司都會有一個法定代表人,也就是*所說的公司法人,如果法人相要進行公司的解散該怎么辦呢?
公司法人的這個概念是不正確的,平時我們所說的公司法人,用法律用語指的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無權解散公司,為什么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無法解散公司了,我們要知道,公司的財產是獨立的,責任獨立且是人格獨立的一個組織,而法定代表人是一個自然人,只是這個自然人的職務被稱作法定代表人而已,公司要解散需要是成立公司的股東,或者是公司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發生等其他原因。
公司解散主要分自愿解散和強制解散。自愿解散是指公司基于自己的意思而自愿進行的解散,強制解散是法律或政府主管機關強制公司進行的非自愿性質的解散公司解散原因主要有:
1.公司存續期屆滿,只要章程成立法規定公司存續期的,一旦期限屆滿,除公司依法申請延長存續期外,公司必續解散。
2.公司設立的宗旨已實現或公司經營業務已完成。
3.股東全體同意或股東大會作出解散的決議。
4.股東過少,不是法定人數。
5.公司和其他公司合并而解散原公司。
6.公司破產。
7.因法院裁決或政府主管機關的行政命令。
8.公司遇到重大損害或經營特別困難時向法院提出申請。公司解散程序因解散是否自愿而不同。
解散是否導致公司法人資格的終止因國家而異,英國實行“先算后散”體制,解散即意味著公司法人人格的終止,我國實行“先散后算”的體制,美國、日本和歐洲大陸國家亦然,這種解散并不導致公司法人人格消滅,只是導致清算程序的發生。只有清算完成后,公司的法人人格才消滅。
除因合并、分立而解散外,在其他解散的情形下,公司均需進行清算。通過清算,結束解散公司的既存法律關系,分配剩余財產,從而終消滅其法人資格。
在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的經營活動,即其活動限于與清算有關事務。
我國未作規定。日本準予自愿解散的公司,在清算結束前經股東大會決議而恢復。
(1)股東大會作出決議,而且該決議要以重度特別決議進行;
(2)董事、監察人申請解散登記。
一旦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在解散開始一定時期內,董事和監察人要向政府主管部門申請進行解散登記,一經政府主管部門核準登記,解散即正始生效。如果董事和監察人沒向政府主管部門申請解散登記,政府主管部門可根據職權或利害關系人請求,撤銷公司設立登記。
(1)董事會通知股東。
在公司解散開始后,除破產原因外,董事會應立即公告通知股東并以專函形式通知記名股東。若因為破產原因而解散,由法院出具公告說明。
(2)董事、監察人申請解散登記。
非破產原因而解散,董事、監察人同樣應向政府主管機關申請解散登記,因破產原因而解散,由法院依職權進行破產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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