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作品,顧名思義就是委托別人創作的作品。但是,常常會因委托作品的著作權歸屬問題而產生糾紛。那么,委托作品的著作權歸屬是怎么認定的,委托作品著作權人如何確定?
著作權的保護期限,作品的作者是公|民的,保護期限至作者死亡之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作品的作者是法人、其他組織的,保護期限到作者頭一次發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但是作者的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的保護期不受限制。
委托作品,指委托人向作者支付報酬,由作者按委托人的意志和具體要求創作的作品。
委托作品的著作權,由委托人和受委托人在委托合同中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第十七條規定:受委托創作的作品,著作權的歸屬由委托人和受委托人通過合同約定。合同未作明確約定或者沒有訂立合同的,著作權屬于受托人。
這是因為受托人接受委托創作完成作品,是委托作品的作者。基于保護作者、鼓勵創作的立法目的,在無約定的情況下,著作權應當被賦予受托人。
委托作品,是指作者接受他人委托而創作的作品。委托作品的創作基礎是委托合同,既可以是口頭的,也可以是書面的;既可以是有償的,也可以是無償的。委托作品應體現委托人的意志,實現委托人使用作品的目的。委托作品的著作權歸屬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過合同約定。合同未作明確約定或者沒有訂立合同的,著作權屬于受托人,但委托人在約定的使用范圍內享有使用作品的權利。
須注意的是,以下兩種作品不同于委托作品,其著作權歸屬有自己特定的規則:
1.除著作權法11條第3款外,由他人執筆、本人審閱定稿并以本人名義發表的報告、講話等作品,其著作權歸報告人或講話人享有,著作權人可以支付執筆人適當的報酬。
2.當事人合意以特定人物經歷為題材完成的自傳體作品,當事人對著作權權屬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沒有約定的,著作權歸該特定人物享有,執筆人或整理人對作品完成付出勞動的,著作權人可以向其支付適當的報酬。
1.委托合同有約定的,依據委托合同的約定確定著作權的歸屬。
2.委托合同未作明確約定或者沒有訂立合同的,著作權屬于受托人,即歸創作人。此時委托人在約定的使用范圍內享有使用作品的權利,雙方沒有約定使用作品范圍的,委托人可以在委托創作的特定目的范圍內免費使用該作品。
3.依據《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13條和14條的規定,下列兩種情形的著作權歸屬有其特殊性,*需要注意:
(1)由他人執筆本人審閱定稿并以本人名義發表的報告、講話等作品的著作權歸報告人或講話人。講話人或者報告人可以依據約定向執筆人給予適當的報酬。
(2)當事人合意以某人的經歷為題材完成的自傳體作品,當事人對于著作權歸屬沒有約定的,著作權歸該被記載的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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