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實踐中,對于按照注冊資本轉讓股份的情況,應當結合實際來按照法律規定的情況來進行認定處理,特別是對于出資比例的認定下,只能嚴格按照出資的情況來進行認定和處理,如果出現違法的行為是需要追究相關法律責任的。那么可以按注冊資本轉讓股份嗎?
可以按照注冊資本轉讓股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五章二節的相關規定,一般指公司股東將其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全部或部分轉讓給他人的法律行為。全部轉讓的,轉讓人不再是公司股東,受讓人成為公司股東;部分轉讓的,轉讓人不再就已轉讓部分享受股東權益,受讓人就已受讓部分享受股東權益。股份轉讓一般包括股份回購和并購。
我國《公司法》明確規定:“股東持有股份可以依法轉讓。”但《公司法》又對股份轉讓作了如下幾方面的限制:
1.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2.公司董事、監事、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3.國家股的轉讓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4.除法定情形外,公司不得為本公司股份的受讓人,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為抵押權的標的。
5.股東在法定的“停止過戶期”的時限內不得轉讓股份。
根據《公司法》140條規定,股東大會召開前二十日內或者公司決定分配股利的基準日前五日內,不得進行前款規定的股東名冊的變更登記。但是,法律對上市公司股東名冊變更登記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6.國有企業買賣上市交易的股票,需要遵守國家有關規定。我國《證券法》第83條規定:“國有企業和國有資產控股的企業買賣上市交易的股票,需要遵守國家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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