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是為了終結現存的法律關系、處理其剩余財產、使之歸于消滅而進行的一個程序,包括計算、核實等。清算是一種法律程序,社團注銷時,需要進行財產清算。未經清算就自行終止的行為是沒有法律效力的,不受法律保護。狹義上,清算與結算不同,清算不涉及債權債務的轉移,而結算是債權債務關系的轉移。那么公司破產清算需要多長時間?
指公司依法自行組成的清算組,按法定程序進行的清算。
是指公司在普通清算過程中,出現了顯著的障礙或發現其債務有超過其實有資產的可能時,依法由法院和債權人進行直接干預和監督的清算。
所謂任意清算是指按照企業章程、董事會或股東大會決議而進行的清算。任意清算只適合于無限公司等人合公司,因為人合公司股東之間存在著某種相互信賴的關系,股東對債權人員負無限連帶責任。
企業破產清算一般需要120天左右的時間,其中公告期為90天。
1.債權人提出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五日內通知債務人。債務人對申請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內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應當自異議期滿之日起十日內裁定是否受理。
2.除前款規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破產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裁定是否受理。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前兩款規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經上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十五日。
3.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的,應當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內送達申請人。
4.債權人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內送達債務人。債務人應當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財產狀況說明、債務清冊、債權清冊、有關財務會計報告以及職工工資的支付和社會保險費用的繳納情況。
5.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破產申請的,應當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內送達申請人并說明理由。申請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6.人民法院應當自裁定受理破產申請之日起二十五日內通知已知債權人,并予以公告。
1.企業宣告解散、破產,即企業終止之日起,就應當立即成立清算機構。
2.清算機構成立后,就應對企業的財產、物資、債權、債務進行全|面清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目錄,提出財產作價和計算依據,制定清算方案,具體處理企業未了結的業務、收取企業債權、向股東收取已認繳而未繳納的股金、清算納稅事宜、償還企業債務、處分企業剩余財產。
3.企業的清算工作結束后,由清算機構提出清算結束報告,提請董事會會議通過后,報送原審批機構,并向原登記管理機構辦理注銷登記手續,繳銷營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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