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很多公司因為經營問題、資金周轉不開等等各種原因選擇直接注銷,往往直接忽略掉公司名下還有商標存在。那么公司注銷后商標該如何處理?
根據商標法的規定,注冊商標的有|效期為十年,自核準之日起計算。有|效期期滿之前六個月可以進行續展并繳納續展費用,每次續展有|效期仍為十年。續展次數不限。如果在這個期限內未提出申請的,可給予6個月的寬展期。若寬展期內仍未提出續展注冊的,商標局將其注冊商標注銷并予公告,如不使用也可申請注銷,前提是已經注冊。
企業注銷之前,商標未轉讓出來的,按照企業注銷時清算報告中的決議決定商標的歸屬。如果在清算報告中沒有表明商標權歸屬的,可以由原公司的全體股東就公司注銷清算時遺漏的財產予以處理。
商標注冊人死亡或者終止,自死亡或者終止之日起1年期滿,該注冊商標沒有辦理移轉手續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注銷該注冊商標。提出注銷申請的,應當提交有關該商標注冊人死亡或者終止的證據。若你的商標是以公司名義注冊的,那么在公司注銷以后。商標權也就不存在了,任何人都可以使用你的商標。如果現在沒有人使用你可以以現在的公司重新注冊。
公司注銷時,其債權債務及剩余財產一般應當清算完畢。但也有特殊情況,尤其是知識產權會被遺忘處置。對遺忘處置的公司資產,在公司注銷后,應歸其股東共同所有;其股東在承繼公司資產的范圍內,繼續對該公司未清償的債務承擔責任。
若公司在注銷登記前未處置其注冊商標,該公司注銷后,只要相關注冊商標仍在有|效期內,就仍然是一項合法財產,該公司的權利義務承繼者可繼受取得相關注冊商標權。
2002年的《商標法實施條例》,曾在第四十七條對辦理商標專用權移轉手續的時間有催辦性限定。即:“商標注冊人死亡或者終止,自死亡或者終止之日起1年期滿,該注冊商標沒有辦理移轉手續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注銷該注冊商標。提出注銷申請的,應當提交有關該商標注冊人死亡或者終止的證據。”不過,2014年的《商標法實施條例》刪除了前述規定。也就是說,商標注冊人死亡或者終止的,只要仍在注冊商標有|效期內,就可申請辦理移轉手續,其他人無權以未按期辦理移轉手續為由申請注銷該注冊商標。
注冊商標權移轉,一般是向原商標注冊人的承繼者移轉(這里的承繼者,如死者的繼承人;原商標注冊人是企業的,包括該企業合并、分立或改制后的權利義務承繼者,該企業注銷后承繼其權利義務的股東或投資者),以及依法院裁定強制執行移轉給新的權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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