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險(社保)是社會保障制度的一個重要的組成部分。所以,在討論社會保險的歷史時就不能把社會保險從社會保障中抽出來。社會保險是指國家通過立法強制建立社會保險基金,對參加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在喪失勞動能力或失業時給予必要的物質幫助的制度。社會保險不以盈利為目的。
社會保險需要根據各種風險事故的發生概率,并按照給付標準事先估計的給付支出總額,求出被保險人所負擔的一定比率,作為厘定保險費率的標準。而且,與商業保險不同,社會保險費率的計算,除風險因素外,還需要考慮更多的社會經濟因素,求得公平合理的費率。
這種方式是以被保險人的工資收入為準,規定一定的百分率,從而計收保險費。采用比例制,原來社會保險的主要目的,是為了補償被保險人遭遇風險事故期間所喪失的收入,以維持其低的生活,因此需要參照其平時賴以為生的收入,一方面作為衡量給付的標準,另一方面又作為保費計算的根據。
以工作為基準的比例保險費制大的缺陷是社會保險的負擔直接與工資相聯系,不管是雇主雇員雙方負擔社會保險費還是其中一方負擔社會保險費,社會保險的負擔都表現為勞動力成本的增加,其結果會導致資本排擠勞動,從而引起失業增加。
即不論被保險人或其雇主收入的多少,一律計收同額的保險費。這一制度的優點是計算簡便,易于普遍實施;而且采用此種方法征收保險費的國家,在其給付時,一般也采用均等制,具有收支一律平等的意義。但其缺陷是,低收入者與高收入者繳納相同的保費,在負擔能力方面明顯不公平。
按照本公司社保基數的平均值填寫。具體填寫方法如下:
1.參保各險種人數,應為當年12月社會保險費申報表中各險種人數。
2.單位繳費基數,應為當年1-12月社會保險費申報表中工資總額累計金額。
3.本期實際繳費金額,應為單位申報繳納的當年1-12月社會保險費金額合計(不包含補繳金額和滯納金金額)。
4.單位累計欠費金額,應為單位已經成功申報的應繳未繳的社會保險費(只填本金不包含滯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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