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從設立時就意味著公司是存在著的,這是一個公司的產生,如果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的話,那么對于公司的打擊是非常大的,從一定的程度上來說意味著公司不能夠繼續存在下去,那么公司吊銷的原因有哪些?
虛假注冊包括虛報注冊資本、提交虛假材料、發起人、股東虛假出資等形式來騙取注冊。這幾乎是所有的吊銷營業執照類型所共同采用的理由。無論是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公司以及其它各類企業,凡以虛假注冊或者欺騙手段騙取營業執照,并情節嚴重時,皆有可能被吊銷營業執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七十三條規定“變更經營范圍涉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批準的項目而未取得批準,擅自從事相關經營活動,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七十二條規定:公司成立后無正當理由超過6個月未開業的,或者開業后自行停業連續6個月以上的,由公司登記機關吊銷營業執照。除《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辦法》未將此納入外,《個人獨資企業登記管理辦法》、《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皆將此明文規定為吊銷營業執照的事由。
在實際工作中,由于各種原因總有一定數量的企業因種種因素未能時參加年檢,他們中有的是因經營管理不善,已歇業,但未依法辦理注銷登記;有的是因司法行為未了結而造成不能年檢;也有少數出于不良企圖,惡意逃避年檢監管;監管實踐表明,還是因企業的具體工作人員工作疏忽、錯過了年檢截至時間造成的。
當然還有一些專|業的公司,比如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在工作中違犯的相關的法律法規,也可能被吊銷其營業執照。
1.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辦法》第31條規定,被吊銷營業執照的企業名稱三年之內不得使用。
2.《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57條規定,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對該企業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經理。
3.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企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登記管理規定》也明文規定: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對該企業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擔任其他企業的法定代表人。
4.被吊銷企業的出資人或有限公司的股東應依法履行組織清算的義務,拒不清算的,要承擔由此而產生的法律后果。
5.被吊銷營業執照的企業,應當將營業執照公章、合同專用章等繳回原登記機關,拒不繳回的,屬違反登記管理法規的行為,可以提請當地公安機關協助收繳。利用應收繳的營業執照從事經營活動的,按無照經營論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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