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程》分為26條,明確了視同銷售的范圍、運費扣減的條件、代扣代繳的原則、應稅產品計稅價格確定方法以及規范申報、部門協作、信息共享、風險管理等事項,主要內容如下:
(一)明確了自采自用原礦或精礦計稅價格的確定方法
在實際征管工作中,對納稅人開采原礦并自用于加工(或冶煉)非應稅產品的,其自用原礦或精礦的計稅價格難以確認。為解決上述問題,除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七條規定外,《規程》新增了按價值構成進行價格確認的方法,即按后續加工非應稅產品銷售價格,減去后續加工環節成本利潤后確定。這種方法在一些地區已被實踐證明行之有效,各地認為有必要納入《規程》中。同時《規程》新增了“按其他合理方法確定”的兜底條款。
(二)明確了運雜費和外購礦的扣減范圍及憑據
資源稅實行從價計征改革后,資源稅的征稅對象為原礦和精礦,計稅依據調整為精礦或原礦等產品的銷售收入。在通常情況下,銷售收入與運雜費、自采礦與外購礦是分別核算的,但實際情況比較復雜,結算方式多種多樣,有的納稅人銷售收入包含運雜費,有的納稅人將外購礦與自采礦進行混合后銷售。為公平稅負,避免重復征稅,使資源稅計稅依據回歸到資源本身的價值上來,《規程》規定對包含在銷售收入中的運雜費用或外購礦購進金額進行扣減。
(三)規范了資源稅減免政策落實方式
從2010年6月到2016年7月,原油、煤炭、稀土、鐵礦等應稅產品先后實行資源稅從價計征改革。由于每次改革針對的礦產資源品目情況不同,設計的減免政策及落實方式也不盡相同,為方便納稅人查閱和基層執行,《規程》明確規定油氣田企業直接以其填報的納稅申報表及附表作為資源稅減免備案資料即可;其他納稅人按照規定進行資源稅減免資料的備案。
(四)規范了資源稅代扣代繳
全面推開營改增后,增值稅發票鏈條已在礦業采選和流通環節全面建立,為利用增值稅發票控管資源稅零散稅源創造了有利條件。通過山西、重慶、山東一些市縣利用增值稅發票控管資源稅零散稅源的試點經驗看,資源稅可以做到在開采地源泉控管,納稅人自行申報繳納資源稅比例不斷提高。為此,《規程》明確規定,“對已納入開采地正常稅務管理或者在銷售礦產品時開具增值稅發票的納稅人,不再采用代扣代繳的征管方式。”
(五)完善了部門協作和風險防控措施
礦業管理部門、行業協會擁有大量的涉稅信息,例如采礦權出讓轉讓信息、礦產品產銷量和礦價信息等,這些第三方信息有利于資源稅源頭控管和風險防控,因此《規程》強調稅務機關要主動與礦業管理部門、行業協會等有關部門溝通協作,實現信息共享,加強資源稅事前事中事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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