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品一旦獲得了專利權的話,那么就是受到相關法律保護的。此時任何人在未經同意的情況下,擅自使用他人專利的,一般情況下都會構成侵權。但也有不構成侵權的情況,那么不構成專利侵權的行為有哪些呢?
專為科學研究和實驗目的而使用專利產品或者專利方法的,不構成專利侵權。
臨時通過我國領域、領水或領空的外國的海陸空運輸工具為其自身需要而使用在我國享有專利權的機械裝置和零部件的,無須獲得我國專利權人許可,不構成侵權。
專利權人自己制造、進口或者許可他人制造、進口的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售出后,任何人使用、許諾銷售或者銷售該產品的,不再需要獲得專利權人的許可或者授權,不構成侵權。這意味著,專利權人只對專利產品的頭一次銷售享有專有權,對已被頭一次銷售的專利產品不具有再銷售或者使用的控制權或支配權。
專利法規定,在專利申請日以前已經制造相同產品或者已經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準備,并且僅在原有范圍內繼續制造、使用的,不視為侵權。先用權的成立條件是:
(1).實施行為人在他人取得專利權的專利申請日以前已經制造相同產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經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準備;
(2).實施行為人所實施的發明創造,或者是行為人自行研究開發或者設計出來的,或者是通過合法的受讓方式取得的;
(3).在他人就相同的發明創造取得專利權之后,實施行為人只能在原有范圍內制造或者使用。
專利侵權行為是指行為人違反專利法的規定,未經專利權人的許可而實施其專利的行為。“實施”是指制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和進口專利產品或者使用專利方法,以及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
(1).判斷所有特征按這種關系的組合所產生的效果是否相同。 如上述的結論都是肯定的,則構成侵權。
(2).比較前述所有與獨立權利要求相同的技術特征是否都與專利獨立權利要求所述方案具有相同的功能或形式,所有特征間的相互關系是否相同。
(3).分析被控侵權的方案的技術特征,并將其與專利方案中獨立權利要求中的特征進行比較,查驗獨立權利要求中的全部技術特征是否被包含在被控侵權方案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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