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現實生活中,依法納稅是每個公民應盡的義務,很多時候對于納稅人而言往往會存在一些偷稅漏稅行為,那么小規模納稅人發票限額標準?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關法律知識,聯貝小編整理了相關的內容,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小規模納稅人發票限額標準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1079號)的有關規定,2009年應稅銷售額超過新標準的小規模納稅人,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未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認定手續的,應按銷售額依照增值稅稅率計算應納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也不得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
因此,納稅人發生的全部銷售額應按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并非超過部分銷售額按適用稅率計征。另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28條規定,一般納稅人的標準為:
(一)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納稅人,以及以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為主,并兼營貨物批發或者零售的納稅人,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以下簡稱應稅銷售額)在50萬元以上的;
(二)除上述(一)項規定以外的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在80萬元以上的。
本條第一款所稱以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為主,是指納稅人的年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銷售額占年應稅銷售額的比重在50%以上。
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辦理期限為20個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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