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散是指已經成立的公司,因公司章程或者法定事由出現而停止公司的對外經營活動,并開始公司的清算,處理未了結事務從而使公司法人資格消滅的法律行為。根據公司解散是否屬于自愿,公司解散的原因有三大類:一類是一般解散的原因;一類是強制解散的原因;一類是股東請求解散。
公司解散的原因有三大類:一類是一般解散的原因;一類是強制解散的原因;一類是股東請求解散。
1.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2.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3.營業期限屆滿或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強制解散的原因是指由于某種情況的出現,主管機關或人民法院命令公司解散。
1.主管機關決定。國有獨資公司由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者國家授權的部門作出解散的決定,該國有獨資公司應即解散。
2.責令關閉。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主管機關依法責令關閉的,應當解散。
3.被吊銷營業執照。
新修訂的公司法規定,當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在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10%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在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積極的經營活動,即其活動限于與清算有關事務。
我國未作規定。日本準予自愿解散的公司,在清算結束前經股東大會決議而恢復。德國亦然。
除因合并、分立而解散外,在其他解散的情形下,公司均需進行清算。通過清算,結束解散公司的既存法律關系,分配剩余財產,從而消滅其法人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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