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方補交稅款計稅依據
委托方補交稅款計稅依據:1、委托方已直接銷售的,按銷售額計稅;2、未銷售或不能直接銷售的,按組價計稅(委托加工業務的組價);3、對受托方處以應代收代繳稅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在稅收征管中,如果發現委托方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受托方(受托方為個人的除外)沒有代收代繳稅款,委托方要補繳稅款。
不必繳納預提稅,不必負擔稅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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