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息免征企業所得稅的條件
股息免征企業所得稅的條件為納稅人所取得的股息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的范圍,條例中第八十三條的內容規定,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于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
而根據條例的第十七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的內容規定,企業因權益性投資從被投資方取得的收入,屬于企業所得稅的收入計稅范圍,不屬于免征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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