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單位出口一臺自產的機器設備,另外與該客戶簽訂一份技術服務合同,包括對該設備的調試安裝維護等服務內容。設備出口時可以享受免抵退稅政策,但是這個技術服務費應如何處理,是否適用增值稅零稅率和出口設備同樣享受免抵退稅?還是只能向稅務局申請享受免稅政策?如果我們放棄免稅政策是否要按視同內銷繳納6%的增值稅?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營業稅稅目注釋(試行稿)〉的通知》(國稅發〔1993〕149號)規定,建筑業,是指建筑安裝工程作業。本稅目的征收范圍包括:建筑、安裝、修繕、裝飾、其他工程作業。
安裝,是指生產設備、動力設備、起重設備、運輸設備、傳動設備、醫療實驗設備及其他各種設備的裝配、安置工程作業,包括與設備相連的工作臺、梯子、欄桿的裝設工程作業和被安裝設備的絕緣、防腐、保溫、油漆等工程作業在內。
據此,貴公司提供設備安裝屬于提供建筑業勞務。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六條規定,納稅人的下列混合銷售行為,應當分別核算貨物的銷售額和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營業額,并根據其銷售貨物的銷售額計算繳納增值稅,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營業額不繳納增值稅;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貨物的銷售額:(一)銷售自產貨物并同時提供建筑業勞務的行為。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金融商品買賣等營業稅若干免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111號)第三條規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下簡稱境內)單位或者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以下簡稱境外)提供建筑業、文化體育業(除播映)勞務暫免征收營業稅。根據上述規定,貴公司向境外銷售機器設備并在境外提供安裝勞務的,設備銷售額按規定享受免抵退政策,安裝費享受免征營業稅政策。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附件2《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第一條第(一)款混業經營規定,試點納稅人兼有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的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或者應稅服務的,應當分別核算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銷售額的,按照以下方法適用稅率或者征收率:
1.兼有不同稅率的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或者應稅服務的,從高適用稅率。
附件4《應稅服務適用增值稅零稅率和免稅政策的規定》(財稅〔2013〕106號)第一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下稱境內)的單位和個人提供的國際運輸服務、向境外單位提供的研發服務和設計服務,適用增值稅零稅率。
第七條規定,境內的單位和個人提供的下列應稅服務免征增值稅,但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適用增值稅零稅率的除外:
(九)向境外單位提供的下列應稅服務:
1.技術轉讓服務、技術咨詢服務、合同能源管理服務、軟件服務、電路設計及測試服務、信息系統服務、業務流程管理服務、商標著作權轉讓服務、知識產權服務、物流輔助服務(倉儲服務、收派服務除外)、認證服務、鑒證服務、咨詢服務、廣播影視節目(作品)制作服務、期租服務、程租服務、濕租服務。但不包括:合同標的物在境內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務,對境內貨物或不動產的認證服務、鑒證服務和咨詢服務。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重新發布〈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跨境應稅服務增值稅免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49號)第四條規定,納稅人提供本辦法第二條所列跨境服務,除第(五)項外,必須與服務接受方簽訂跨境服務書面合同。否則,不予免征增值稅。
第五條第一款規定,納稅人向境外單位有償提供跨境服務,該服務的全部收入應從境外取得,否則,不予免征增值稅。
第七條規定,納稅人提供免征增值稅跨境服務的,應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跨境服務免稅備案手續,同時提交以下資料:貴公司向境外銷售機器設備,同時提供技術服務的,貴公司屬于從事混業經營。應分別核算設備銷售額享受免抵退政策;技術服務銷售額。
技術服務應根據具體情況判定,向境外單位提供技術轉讓服務、技術咨詢服務,不能適用零稅率,可按規定享受免稅政策,否則應按6%稅率計繳銷項稅額。
引用資料:北京公司注冊后這些事情千萬別忘做
解決時間:2022-08-04 2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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