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公司將注冊資本全部借出,屬于抽逃注冊資本嗎?
答:依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公司享有由股東投資形成的全部法人財產權。股東以出資方式將有關財產投入到公司后,該財產的所有權發生轉移,成為公司的財產,公司依法對其財產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公司借款給股東,是公司依法享有其財產所有權的體現,股東與公司之間的這種關系屬于借貸關系,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公司對合法借出的資金依法享有相應的債權,借款的股東依法承擔相應的債務。因此,在沒有充分證據的情況下,僅憑股東向公司借款就認定為股東抽逃出資缺乏法律依據。如果在借款活動中違反了有關金融管理、財務制度等規定,應由有關部門予以查處。《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于股東借款是否抽逃出資行為問題的答復》(工商企字〔2002〕第180號),對此進行了明確。因此,公司不論是將資金借給股東還是非股東,都不宜認定為抽逃出資。
引用資料:宣城公司注冊要求是怎樣的?
解決時間:2022-07-23 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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