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由發起人和認股人組成,發起人和認股人在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過程中扮演著非常重要的角色,如果沒有兩者的參與,那么股份有限公司就無法成立。那么,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權利有哪些,承擔什么樣的義務?一、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的權利和義務
1、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所擁有的權利
(1)出資方式選擇權和設立方式選擇權。具體來說,就是發起人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自由選擇出資方式和公司的設立方式。
(2)《公司法》規定,發起人享有公司章程記載的,不違反法律強行性規范以及社會公益的廣泛權利,這些權利主要包括:設立費用受償權、設立報酬請求權、剩余財產優先分配權、優先認購新股權、股息紅利優先分配權、認股方式選擇權等。
(3)起草公司章程。
(4)公司因特殊原因不能成立時,在承擔相應費用的基礎上,可以收回投資款項和財產的產權。
(5)參加公司籌委會。
(6)公司成立后,享受公司股東的權利。
(7)公司董事會候選人的推薦權。
2、發起人的責任和義務
(1)繳足出資的義務。
(2)忠實的義務。
發起人在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過程中,必須是誠實的,不能有欺詐行為。首先,發起人的出資必須是貨真價實的,不得虛假出資,也不能故意壓低國有資產的估價,造成國有資產的流失。其次,發起人在出資以后所持有的股份在公司成立后的1年時間內不能轉讓給別人。發起人繳納股款或是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資后,除了公司未按約定的日期募足股份、未按期召開創立大會以及創立大會做出了不設立公司的決議等情況外,不得抽回其股本。再次,以募集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其招股說明書的內容必須是真實的,不能有虛假記載,也不能有任何對投資者進行誤導的言辭,更不能以募股的名義進行詐騙活動。另外,在申請公司登記時,發起人所提交的文件應該是真實可信的,否則登記機關將不予登記,而且發起人還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需要注意的是,發起人應該積極地全面地履行在設立公司過程中以公司名義和第三人簽訂的合同,不能找借口拖延履行,這會影響到公司的信譽。
(3)發起人不得采用欺騙手段虛報注冊資本。
(4)勤勉的義務。
發起人在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過程中應該勤奮、盡職盡責,一切都要嚴格按照程序辦,不能有任何疏漏。比如說在公司開始籌備設立之前,各發起人之間應該對計劃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進行充分的調查研究,也可以請專家進行可行性論證。
總之,只有在設立公司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得到肯定之后,才能進行設立公司的具體籌備工作。除此之外,發起人在起草公司章程以及之后的一系列工作中都要盡職盡責,不能有絲毫的疏漏,一定要把準備工作做到最好。
(5)公司因特殊原因而不能成立時,設立行為所產生的債務和費用,由發起人承擔連帶責任。
(6)公司不能成立時,發起人應該將募集到的資金返還給認股人,而且還應該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如果因為發生了不可抗力或是公司的經營條件發生了重大變化而導致創立大會做出不設立公司決議的,發起人只需要把股款返還給認股人,不需要加算利息。
(7)在公司設立過程中,由于發起人的過失或是錯誤導致公司利益受到損失的,發起人應當對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二、股份有限公司認股人的權利和義務
認股人在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過程中扮演著非常重要的角色,如果沒有認股人的參與,那么股份有限公司就會無法募集到剩余的股份,這樣一來股份有限公司就無法成立。在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的過程中,股份有限公司認股人的權利和義務具體表現在:
1、股份有限公司所發行的股份超過招股說明書規定的截止日期還沒有募足又或者發行股份的股款募足后,發起人在30天內沒有召開創立大會的,認股人可以要求發起人返還所繳股款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2、認股人在認購股份時必須填寫認股書并按照自己所認股數繳納股款。認股人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向指定的代收股款的銀行繳足股款,股款繳足后認股人有權要求出具收款單據。
3、認股人繳納股款后,除了出現未按期募足股份、發起人未按期召開創立大會或者創立大會決議不設立公司的情況外,不得抽回自己的股本。
4、對已經批準的募股申請發現不符合法律規定,但是公司又已經向社會公開募股的,認股人可以要求發起人返還自己所繳股款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5、認股人應該按照規定出席創立大會,并依法行使法律所規定的認股人的權利。認股人有權通過創立大會了解公司設立工作的進展情況,選出公司的董事會成員和監事會成員。
6、認股人有權審查公司設立工作的財務情況,對相關事項做出表決,清楚地表達自己的意愿,對公司能否成立做出決定。
引用資料:合伙注冊公司
解決時間:2022-07-12 0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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