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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州地區移出異常名錄請參考:http://liwclub.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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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不同經營異常情形移出流程如下:
四種情形會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
1、因未依照《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第八條規定的期限公示年度報告的;列入經營異常名錄。
2、因通過登記的住所或者經營場所無法聯系的;列入經營異常名錄。
3、因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責令的期限內公示有關企業信息的;列入經營異常名錄。
4、因公示企業信息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列入經營異常名錄。
移出經營異常名錄流程:
一、進入中經慧稅(聯貝財務集團)官網。
二、進入后選擇您企業所屬的城市或者省份站點。
三、進入工商企業年報系統。
四、進入移出經營異常名錄指南。
五、查看列入異常原因,有四種異常,選擇相應的。
六、逾期未申報的補報未按時申報年份的年度報告,地址異常等其他異常原因處理辦法上面都有說明。
七、下載《企業移出經營異常名錄申請表》。
八、帶上《企業移出經營異常名錄申請表》和移出經營異常名錄證明材料,需要什么證明材料上面都有說明,不同異常原因的所需材料都不同。
九、帶上以上資料到企業所屬工商局大廳提交申請。等待審核。
十、工商局自收到資料后5個工作日內作出移出決定,恢復正常記載狀態。予以受理的,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核實,并將核實結果書面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的,將不予受理的理由書面告知申請人。
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有什么影響:
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今后在、政府采購、工程招投標、國有土地出讓、授予榮譽稱號、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銀行信貸、合同簽訂、海關通關、企業外籍人員工作證件等、、將受到信用約束機制的影響。
提示該企業已列入經營異常名錄4種不同原因申請移出異常名錄:
一、未按規報送年度報告的企業,可以在補報未報年份的年度報告并公示后,攜帶資料(見表格底部說明)前往企業所屬工商局申請移出經營異常名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移出決定,恢復正常記載狀態。
二、企業依法辦理住所或者經營場所變更登記,或者提出通過登記的住所或者經營場所可以重新取得聯系,申請恢復正常記載狀態的,中經慧稅(聯貝財務集團)官網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自核實之日起5日內作出移出決定,恢復正常記載狀態。
三、未按規定履行即時信息公示義務的企業,申請恢復正常記載狀態的,應當先履行其信息公示的義務,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自公示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移出決定,恢復正常記載狀態。
四、公示信息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企業更正其公示的信息后,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移出經營異常名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查實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移出決定。
根據《企業經營異常名錄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企業對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有異議的,可以自公示之日起30日內向作出決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予以受理的,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核實,并將核實結果書面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的,將不予受理的理由書面告知申請人。
引用資料:公司注冊需要注意的問題分析
解決時間:2022-06-24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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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不同經營異常情形移出流程如下:
四種情形會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
1、因未依照《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第八條規定的期限公示年度報告的;列入經營異常名錄。
2、因通過登記的住所或者經營場所無法聯系的;列入經營異常名錄。
3、因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責令的期限內公示有關企業信息的;列入經營異常名錄。
4、因公示企業信息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列入經營異常名錄。
移出經營異常名錄流程:
一、進入中經慧稅(聯貝財務集團)官網。
二、進入后選擇您企業所屬的城市或者省份站點。
三、進入工商企業年報系統。
四、進入移出經營異常名錄指南。
五、查看列入異常原因,有四種異常,選擇相應的。
六、逾期未申報的補報未按時申報年份的年度報告,地址異常等其他異常原因處理辦法上面都有說明。
七、下載《企業移出經營異常名錄申請表》。
八、帶上《企業移出經營異常名錄申請表》和移出經營異常名錄證明材料,需要什么證明材料上面都有說明,不同異常原因的所需材料都不同。
九、帶上以上資料到企業所屬工商局大廳提交申請。等待審核。
十、工商局自收到資料后5個工作日內作出移出決定,恢復正常記載狀態。予以受理的,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核實,并將核實結果書面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的,將不予受理的理由書面告知申請人。
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有什么影響:
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今后在、政府采購、工程招投標、國有土地出讓、授予榮譽稱號、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銀行信貸、合同簽訂、海關通關、企業外籍人員工作證件等、、將受到信用約束機制的影響。
提示該企業已列入經營異常名錄4種不同原因申請移出異常名錄:
一、未按規報送年度報告的企業,可以在補報未報年份的年度報告并公示后,攜帶資料(見表格底部說明)前往企業所屬工商局申請移出經營異常名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移出決定,恢復正常記載狀態。
二、企業依法辦理住所或者經營場所變更登記,或者提出通過登記的住所或者經營場所可以重新取得聯系,申請恢復正常記載狀態的,中經慧稅(聯貝財務集團)官網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自核實之日起5日內作出移出決定,恢復正常記載狀態。
三、未按規定履行即時信息公示義務的企業,申請恢復正常記載狀態的,應當先履行其信息公示的義務,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自公示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移出決定,恢復正常記載狀態。
四、公示信息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企業更正其公示的信息后,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移出經營異常名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查實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移出決定。
根據《企業經營異常名錄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企業對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有異議的,可以自公示之日起30日內向作出決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予以受理的,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核實,并將核實結果書面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的,將不予受理的理由書面告知申請人。
《企業經營異常名錄管理暫行辦法》解讀
制定《經營異常名錄管理暫行辦法》是貫徹落實《條例》,實現“寬進嚴管”的基礎和制度保障。對保障市場公平競爭,擴大社會監督,強化企業信息約束,促進企業誠信自律,規范經營異常名錄管理具有重要意義。
一、經營異常名錄的概念和管轄原則
經營異常名錄,是指企業未依法履行義務,處于非正常經營狀態的名單。
按照“誰登記,誰管理”的原則,由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經營異常名錄進行管理,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作為全國工商系統的領導機關,負責指導全國企業經營異常名錄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其登記企業的經營異常名錄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決定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情形:
1.企業未在每年的1月1日至6月30日,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報送并公示上一年年度報告的。
2.企業未在信息形成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也未在工商部門責令的期限內,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其應當公示的即時信息的。
3.公示企業信息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4.通過登記的住所(經營場所)無法聯系的。
二、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程序
1.企業未按規定報送年度報告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當年年報公示結束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做出將其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決定,并予以公示。
2.企業未按照規定履行即時信息公示義務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責令其在10日內履行公示義務,企業未在責令的期限內公示企業信息,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責令的期限屆滿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做出將其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決定,并予以公示。
3.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通過抽查、舉報檢查方式查實企業公示信息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應當在自查實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做出將其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決定,并予以公示。
4.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通過抽查、舉報核查方式或依法履職過程中通過登記的住所或者經營場所無法與企業取得聯系的,自查實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將其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決定,并予以公示。
三、移出經營異常名錄的情形和程序
1.未按規定報送年度報告的企業,可以在補報未報年份的年度報告并公示后,申請移出經營異常名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移出決定,恢復正常記載狀態。
2.未按規定履行即時信息公示義務的企業,應當先履行其信息公示的義務,再申請恢復移出經營異常名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收到申請后,自查實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移出決定,恢復正常記載狀態。
3.公示信息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企業,更正公示的信息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移出經營異常名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收到申請后,自查實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移出決定,恢復正常記載狀態。
4.企業依法辦理住所或者經營場所變更登記,或者提出通過登記的住所或者經營場所可以重新取得聯系,申請恢復正常記載狀態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收到申請后,自核實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做出移出決定,恢復正常記載狀態。
四、經營異常名錄與嚴重違法企業名單的銜接
企業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事由自列入之日起至屆滿3年仍未消失的,列入嚴重違法企業名單。為了最大限度的減少嚴重違法企業名單對企業的影響,本辦法設定了催告程序,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企業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屆滿3年前60天內,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以公告的方式提示其履行相關義務,屆滿3年仍未履行公示義務的,由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作出決定,將其列入嚴重違法企業名單,并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
被列入嚴重違法企業名單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3年內不得擔任其他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五、救濟手段
為了保障企業的合法權益,《企業經營異常名錄管理暫行辦法》還規定,企業對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有異議的,可以自公示之日起30日內向作出決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5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予以受理的,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核實,并將核實結果書面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的,將不予受理的理由書面告知申請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通過核實發現將企業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存在錯誤的,應當自查實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予以修改。
六、企業的權利
企業對被列入、移出經營異常名錄、嚴重違法企業名單的決定,認為侵犯了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七、法律責任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未依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履行職責的,由上一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