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現有一房地產開發企業與建筑施工單位簽訂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約定施工單位如果按質量標準并提前2個月竣工,由房地產開發企業另支付50萬元的提前竣工獎,并于工程驗收合格后30日內,由施工單位提供合法建安發票時支付。
請問房地產開發企業支付的50萬元提前竣工獎記入開發成本(建筑安裝工程費)后,在土地增值稅清算時可否列入扣除項目按規定扣除和作為加計扣除的基數?
答:《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七條規定,條例第六條所列的計算增值額的扣除項目,具體為:
……
(2)開發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設施(以下簡稱房地產開發)的成本,是指納稅人房地產開發項目實際發生的成本(以下簡稱房地產開發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遷補償費、前期工程費、建筑安裝工程費、基礎設施費、公共配套設施費、開發間接費用。
建筑安裝工程費,是指以出包方式支付給承包單位的建筑安裝工程費,以自營方式發生的建筑安裝工程費。
《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規定,納稅人的營業額為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所稱價外費用,包括收取的 ……返還利潤、獎勵費……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
根據上述規定,施工企業從建設單位取得的優質工程獎、提前竣工獎等各種獎勵,不論是否在工程承包合同內記載,都應計入營業額,繳納營業稅。由此可見,房地產開發企業支付的提前竣工獎,允許記入“房地產開發成本——建筑安裝工程費”科目,并計算增值額的扣除項目和加計扣除。
引用資料:如何為公司取一個好聽的名稱
解決時間:2022-05-26 2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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