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因管理原因,集團公司董事會決定對子公司高管人員進行處罰,該筆罰款可否從當月工資中扣除,并按扣除后金額計繳個人所得稅?集團公司對子公司管理人員罰款能否在計算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
答:《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征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4〕89號)第十九條規定,工資、薪金所得是屬于非獨立個人勞務活動,即在機關、團體、學校、部隊、企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中任職、受雇而得到的報酬;勞務報酬所得則是個人獨立從事各種技藝、提供各項勞務取得的報酬。兩者的主要區別在于,前者存在雇傭與被雇傭關系,后者則不存在這種關系。
根據上述規定,工資、薪金所得是個人在機關、團體、學校、部隊、企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簡稱單位)中任職、受雇而得到的報酬,即個人與單位存在雇傭關系。
如果子公司高管人員與集團公司不存雇傭關系,集團公司對該高管人員的處罰,罰款支出不能在其當月工資中扣除。如果子公司高管人員與集團公司存在雇傭關系,集團公司向該高管人員發放工資,集團公司對該高管人員工作未達績效考核要求等與工作業績相關的處罰,可從當月工資中扣除,扣除后的工資再按規定計算個人所得稅。
解決時間:2022-03-29 13:23
鄭重提示:線上咨詢不能代替面談,財稅顧問建議僅供參考!